南宁市兴宁区中小学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_最新中小学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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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01、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01 02、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03 03、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06 04、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10 05、中小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制度…………………………………12 06、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14 07、中小学校财务稽核制度………………………………………16 08、中小学校财会岗位职责制度…………………………………18 09、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2510、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2711、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812、中小学校现金管理制度………………………………………3313、中小学校银行存款管理制度…………………………………34
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学校预算管理,科学配臵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城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导)、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 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桂财教„2009‟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出纳或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市区及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村级小学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乡镇学校的支出管理实行镇中心学校(下简称中心校)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中心校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招待费,并不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10%内(经请示专项活动除外)。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书面报告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为统一管理和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学校应根据本年度经费预算和“轻重缓急”科学规划好年度小维修计划,每年1月底前,各学校将本年度1万元以上小维修项目(零星项目打包,注明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上报城区教育局,经城区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城区发改局申请立项,如年中有增加或调整项目的,每年6月份补申报一次,非特殊情况下,其他时间内不再受理审批。各学校必须按照城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小维修工程。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非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应申请自行采购,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自行采购。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校长单笔审批权限在5000元内。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安排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臵。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村完小和教学点上报镇中心校汇总,报请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学校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项目必须将支出方案呈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1.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内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兴宁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兴府办 „2008‟13号)规定标准执行。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增项目采购审批。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围墙、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外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7.常规活动或大型活动开支:500人以下学校5千元内;500-1000人学校1.5万元内;1000人以上学校3万元内。
8.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和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九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 财政局、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一些购臵、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一条 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局和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资金拨付。经请示城区政府同意后,由教育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有关学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学生。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到学生手中,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和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财政局和教育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指标财政局、教育局统一收回,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部门审批后,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3.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一处保管。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学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也可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七条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不得签发支票。3.会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4.会计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学校会计机构。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会计机构制定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制度。出纳人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负责全面稽核工作。在稽核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岗位轮换时积极做好总结和业务交接工作;
(四)积极配合、支持其它岗位人员工作,做好相关岗位的衔接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 财会岗位具体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岗位职责与权限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会计室全面工作,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学校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做到收支平衡。
4、依法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杜绝浪费,把学校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督促检查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修改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6、负责审定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向校长会汇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7、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自学创造条件,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实现会计管理科学化。
8、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具有学校财务状况知情权、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与权,行使与岗位职责对应的财务管理权与决策权。
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
3、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做账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整洁、逐日登记。
4、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库存现金及时解送银行;对暂付的现金、支票按照规定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账。
5、不坐支,不得私自挪用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定期与会计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6、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办理托收承付、汇款等结算业务,做到手续齐备,金额准确。
7、正确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认真做好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入库、结账工作。
8、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收费票据及其账册。
9、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权。
(四)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熟悉并严格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编制、汇总、上报、下达、修订、分析、控制、考核、报告等具体工作和年终预算执行财务资料的分析工作;
2、负责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和预算调整,督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协助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解决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建议;
3、协同会计岗位人员做好帐务查询、答疑解释,并提供项目预算收支明细账务,追踪分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预算执行实施财务监督;
4、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维护财经纪律,执行预算法规,抵制超部门预算经费使用行为,具有参与部门预算执行监督权。
(五)复核与稽核岗位职责与权限
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推行会计岗位轮岗管理制度。
1、实行有计划的会计岗位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财务人员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进学校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2、本制度所称的岗位轮岗制度,是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在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有计划地、定期调换岗位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岗位轮岗制度,原则上定期(三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报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4、会计岗位轮岗的对象是学校所有的财务工作人员。
5、财务人员的轮岗以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为原则,实行交叉轮岗。
6、财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岗位的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且一直对本人移交前的工作负责。
7、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财会人员,不实行轮岗,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工作仍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8、教育局财务部门是会计轮岗制度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轮岗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轮岗的目标和轮岗的人员,经教育局班子会同意,报局人事股和,财务部门(资助办)备案后实施。
9、所有确定为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10、会计轮岗工作程序
(1)教育局财务部门(资助办)确定会计岗位轮换及对应人选计划,经局班子会议同意,报局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2)进行轮岗前相关会计人员的沟通,包括对轮岗的目的、轮岗的计划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
(3)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
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一、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总务主任任组长,工会主席(教代会主席)、会计为副组长,部分教职工代表为成员。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专栏,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公开。
(四)财务公开内容大致为以下五项:
1、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臵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五)在每学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一学期以来的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学校民主理财制度
(一)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人组成,从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二)民主理财小组隶属学校教(职)代会,它代表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当家理财。
(三)理财小组职责:
1、参与学校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亮证收费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上级文件规定到城区物价局或市物价局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收费时《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臵)于各收费窗口。
图书、教学挂图、参考资料、音像资料及其他。
6.其他固定资产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臵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县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臵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的方法。1.统一领导。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可行的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把学校固定资产管好,是学校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负有保护国家财务安全,合理高效地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平时,校长可委托一名副校长或总务主任具体分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修复使用,或者必须用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予以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汽车除外)损失低于1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汽车除外)超过1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人、保管人签字并交保管部门编号后,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底,一份交保管部门,一份连同发票交总务后勤部门。使用部门还应将编号纸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臵上,以便清查核对。
学校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任何财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或变更使用权。
学校教工若因工作需要而借用固定资产,需经财产保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填好财产借用单。非教学所用,原则上不能借用,确有特殊情况需借用的,要限期归还。中小学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向外出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固定资产的清理检查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要利用暑假,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各项制度的执行、奖惩措施是否落实等。
清查后,清查小组出具清查报告,提出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意见。财务会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批单》调整有关帐户。清查盘点之后,各单位还要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查漏补缺,妥善处理和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中小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学校现金使用范围为: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使用转账支票结算。必须按新规定用公务员卡支付的严格执行。
2.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上缴财务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3.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4.正常开支借用的现金,必须明确用途、数额并经单位领导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需借用较大数额的现金,必须经校长批准。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须经财务审核计算,按规定借给。各类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二周内结算还清,超出一个月未还者,从个人工资及补贴中扣回。
5.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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