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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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区、镇和其他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实行备用现金限额制,行政村备用金不超过200元,结余现金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村社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必须留有出纳、会计的私章和村上公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应填写用款计划单,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应具备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章。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财务收支预算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财政所审批,再经镇驻片领导批准后公布执行。各村每年年底对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在次年的2月底前报镇财政所审批备案。农村财务预算内容包括:

1、收回的各项承包款、集体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借入款);

2、公共积累;

3、基本建设、财产购置、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4、干部工资、办公费、军烈属优抚费;

5、五保户供给等。

(四)集体财产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由村出纳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财政所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五)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外,另行处理。镇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村组干部在村级议事和工作,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村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参观、洽谈业务等费用支出可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报销。

(六)民主理财制度。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依据村人口的多少,由5-7名(小村3-5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威望、关心集体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选举担任,组长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离任的会计,离任前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镇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八)财务审计制度。依据《四川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对各村的收入支出每年审计一次,逐笔审核;对村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对农民负担管理实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

(九)票据管理制度。各村如需使用票据,必须到镇财政所开具统一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据,如发现私自购买收据收费,对收取的所有资金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二)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三)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委派人到场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四)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五)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纪委、财政所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一)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二)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纪委、驻片领导、驻村干部、财政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

(三)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财政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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