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文化 盟旗制度_蒙古族文化介绍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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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

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蒙古地方政治制度,是清朝直接统治蒙古族的具体措施。满族统治阶级征服蒙古之始,就将满洲八旗制度推广于蒙古原有的政权系统,建立了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军事与行政合一的制度。清代盟旗制度既有类似八旗满洲的形式,又是在蒙古族原有的封建世袭领地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蒙古封建主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分化其实力,严格限制其人、马、军械等武装力量。由于清朝统治阶级对蒙古族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所以在人口增长时,另立新旗。旗与旗之间界限分明,任何人都不能潜越旗界,相互来往,违禁者要受到严厉的惩治。为了限制旗的发展,使各封建主的势力互相牵制,在旗之上设盟,盟也是沿袭了蒙古大小封建主原有的集会形式,使之成为高于旗的具有显著军事性的一级组织。由若干部所出的旗固定的地点会盟,会盟之处就是盟的名称。从清代以旗作为内蒙古地区基本军事行政单位以后,作为一旗之长的旗扎萨克概由朝廷任命。盟旗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与牲畜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曾在客观上对安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加深了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贵族对蒙古人民的压迫和剥削。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盟旗的名称虽仍存在,性质却完全改变了。

清朝统治下的蒙古——盟旗制度

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表现之一是推行盟旗制度。这种制度区别于前代,它是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新建立的一种军政制度。旗的出现和设旗的一系列规定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蒙古部落逐步归附于清朝的过程是紧密相联的。天命和天聪年间,蒙古部落归附后金汗国时,将归附之众编入满洲八旗内,成为满洲八旗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蒙古部落归附人多,曾于天命七年(1622)对归附的科尔沁和内喀尔喀五部之众,设立“兀鲁特蒙古一旗”,令科尔沁的明安统辖。天聪年间又出现“蒙古二旗”。后改为蒙古左右营。这些旗的设置、撤销或者合并,都是以清朝统治的加强为目的为转移的。

随着后金汗国的建立,特别是大清王朝的正式出现,中央集权制在皇太极时期逐渐加强,对蒙古部落的统治日益强化,不断发布军令和政令,将蒙古地区的统治纳入清王朝的统治轨道。天聪三年皇太极颁发“敕谕”、科尔沁、敖汉、奈曼、内喀尔喀和喀喇沁等部“悉遵我朝制度”,同年三月又“申定军令”,后金对明或察哈尔作战,蒙古各部必须“从征”,否则受罚。

崇德元年清廷正式开始设旗编佐。这一年清廷派遣大学士希福和蒙古衙门承政尼堪等,前往科尔沁和察哈尔等蒙古部落“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汗盗”。

清制,每旗设立扎萨克一员,康熙二十五年开始由清廷颁给印信,总理旗务,世袭罔替。协理旗务台吉,简称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协助扎萨克管理全旗事务。下属有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人,凡十佐领以下之旗,分设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一人。

五、六佐领内设参领一人,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每佐领设六人,每十家设什长一人,什长又称十家长。凡台吉贵族,每族各设族长一人,稽察本族内事务。

蒙古各旗每一百五十丁编设一佐领,三丁共一马甲,五十人为马甲,其余百人为闲散,遇有战争,“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三年一次编审丁册,年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以下皆入丁册,有病者例外。编审之年,扎萨克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核造印册,由协理台吉会同管旗章京送交理藩院,限十月内送到。凡隐匿人丁者,扎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皆论罚。各旗辖佐领多少不一?多者近百个,少者一个或几个。无论佐领多寡,每一个旗都是一个世袭领地,扎萨克是一旗之长?对旗内属民秉承清廷意旨实行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负责向清廷缴纳赋税,编审丁册,年班朝觐?入朝上员,清朝通过扎萨克统治和控制蒙古各部落,因此,扎萨克是具体贯彻满洲贵族统治者意志的执行者,旗这一级机构是清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代表满蒙统治阶级利益管理蒙古地区的执行机构。

清朝统治者制定的《理藩院则例》和《大清会典》等,对旗与旗之间和旗与内地之间有种种限制。⑴旗与旗之间划定牧场,不得私自越界放牧和打猎;⑵蒙古王公贵族进京要按指定时间,走指定路线和关口,违者论罚;⑶蒙古人出境,必报明管旗章京,进出关口者,报明该管官,详细登记人数,如有购买物件者,须上报理藩院,行兵部给照,方可进出关口;⑷限制蒙古从内地购买武器,需要购买,须经批准,且有一定限量,不得多购;⑸禁止蒙古买人出关口,已入档册的蒙古人不准擅卖,末入档册者,可在本旗内买卖;⑹蒙古地区不准容留他处逃.来之人,限二日内解送理藩院,窝藏逃者以罪论;⑺蒙古地区不准容无籍私行之喇嘛、班第,也不准将属下家奴为班第;⑻蒙古不准随意嗣养他人之子,如要嗣养,须经批准,方可入本旗佐领下丁册;⑼蒙古王公外出到五台山礼拜者,随从之人有

限额,不得超额;⑽内地人到蒙古游牧者,不准与蒙古女子结亲;⑾禁止蒙古开矿并建造房屋,不准随意增开煤窑和烧锅(酒厂);⑿、不准蒙古地区豢养戏剧演员。演听戏曲;⒀、蒙古人不准取用汉名,公文呈词不得用汉字,代写汉文讼词者治罪;⒁、蒙古不得延请内地书吏教习或充书吏;⒂、蒙古王公不得将属下阿勒巴图彼此互相馈送,违者罚。

清朝通过上述一系列限制和规定,对蒙古地区实行“众建以分其势”,限制各旗之间、蒙汉各族人民之间的来往与联合,一方面防止封建王公贵族势力坐大,影响清廷在蒙古地区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削弱和消除蒙古内部的联系及蒙汉人民的联合,达到在蒙古地区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盟的设立是由会盟演变而来的,蒙古很早以来就有会盟的传统习惯。明代蒙古有六万户。明末清初,科尔沁和内喀尔喀五部等蒙古部落。与努尔哈赤曾多次举行会盟或盟誓,目的是共同对付明朝和察哈尔,不久科尔沁等部相继归服了后金,随着归附后金的蒙古人数的增多,到了崇德年间,正式设旗编佐,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清廷在旗这一级组织之上设立了盟。盟这一级组织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它是通过若干个旗举行会盟来实现的,一般是三年举行一次会盟,有时也有一年一次,目的“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通过会盟清查各旗所属人丁,为请廷缴纳赋税和兵员的补充服务。

会盟之时,一般以地域为中心,若干个旗会集一处,各定其所会之地。各旗会盟有的是几个旗同会一处。有的是十多旗会集一处。会盟之年春季。各旗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将自己旗所届兵丁会集一处,令其修理器械,练习骑射由盟长查阅,如有兵器残破不全,盔尾甲背无号记,军器中自马绊以上无号记,梅针箭、兔叉、骲头箭上无号记,军马无烙印、不拴号记者。一律按规定处罚。

内扎萨克蒙古各旗所会之地有六,即六盟或六会。哲里木盟由科尔沁、扎赉特、杜尔伯特等各旗来会,地点在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同会之旗有十。卓素图盟,由土默特和喀喇沁等各旗来会,地点在土默特右旗境内,同会之旗有五。昭乌达盟?由敖汉、奈曼、巴林等各旗来会,地点在翁牛特左旗境内?同会之旗有十一。锡林郭勒盟,由乌珠穆沁、阿巴噶、阿巴哈纳尔左翼等各旗来会,地点在阿巴噶左旗和阿巴哈纳尔左翼两旗境内,同会之旗有十。乌兰察布盟,由四子部落、茂明安、内喀尔喀等各旗来会,地点在四子部落旗境内。同会之旗有六。伊克昭盟,由鄂尔多斯各旗来会,地点设在鄂尔多斯左翼中旗、鄂尔多斯右翼后旗和鄂尔多斯右翼前旗三旗接壤之地,同会之旗有七。会盟时?清廷派钦差大臣前往。有特定的仪式,会盟议事,王公台吉塔布囊不到者.按其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给予处罚。乾隆十六年始停派大臣参加会盟,会盟事宜由该盟长会集各族办理,事后报告理藩院查核。各盟设有盟长一人。雍正六年始设副盟长一人。盟长和副盟长人选由理藩院在同一会盟的各旗任职的扎萨克和闲散的王贝勒贝子公中?开列名单报请皇帝批准。任命盟长后,颁给印信、乾隆十二年清廷议准内扎萨克六盟盟长均给予印信,办理全盟事务。此外,又没有帮办盟务一至二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人员选拔手续同盟长和副盟长。内扎萨克蒙古六盟中。除锡林郭勒和乌兰察布盟未设帮办盟务外,其余各盟均设有此职。为了铃辖各盟蒙古兵丁,管理全盟军务,每盟设备兵扎萨克一人。

盟旗制度的设立,客观上对蒙古地区有一定积极作用,稳定蒙古地区封建统治秩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旗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纷争,对牧业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是有利的。蒙古地区盟旗并存,任命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在蒙古内部达到分其势的目的,这种消极作用亦是明显的。清代盟旗制度

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

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后金天聪三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天聪九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

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各旗札萨克必须严守各自牧地管界,不许相互越界,调整牧地需经朝廷允许指定,札萨克和盟长均无权分封领地。

在辽宁省境内各旗驻牧地区是:土默特右翼旗在朝阳县、北票县一带,土默特左翼旗,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区和郊区一带,喀喇沁左翼旗,在凌源、喀嘲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和建昌县等地区I喀喇沁中旗,在今建平县地方。

清代前期,由于各旗蒙古王公贵族不断招来汉民垦耕土地.关内一些地区的汉人出关谋生,清政府也实行“借地养民”的政策,故有大量汉人流入辽宁境内蒙古人驻牧地区,并定居下来。清政府为蒙汉分治,于乾隆兰年设塔子沟厅,管辖汉民,其地蒙古人仍归各旗管辖。到乾隆三十九年,清政府又将塔子沟厅一分为二。东部,在朝阳县内增设三座塔厅,管理朝阳县、北票县及阜新等地区的汉民l西部仍归塔子沟厅,管辖凌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建昌一带汉民。乾隆四十三年,撒“厅”建县,撤塔子沟厅建立建昌县,撤三座塔厅建朝阳县。二县专司汉民政令,蒙古族仍归各旗管辖。在二县内专设“三堂”,由满、蒙、汉各一官员组成,专理蒙、汉民纠纷案件。光绪三十年,升朝阳县为朝阳府,另将建昌县和平泉县各划出一部,设建平县。光绪二十九年,在土默特左翼旗内再设阜新县,实行旗县并立,蒙、汉分治制度。朝阳、建昌、建平、阜新和绥东五县均隶朝阳府。盟旗制的组织关系。“盟”是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但非一级行政机构,只是清廷对盟内各旗的监督组织。各札萨克定期会盟,由盟长主持,审定各旗人丁、旗下佐一的改编等事宜。各旗人丁平时的武备情况也要到会盟地接受检阅。战时,盟长带领各旗兵丁出征。盟长无权干涉各旗的政事或发布政令。只在各旗出现难解决的民、刑案件时,会同札萨克审理。

“旗”是清政府依据八旗制度,在蒙古原有的社会统治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或分封牧地后编立的,是清朝统治蒙古族地区基本军政合一的单位。旗札萨克是由清政府从蒙古族王公贵族(王、贝勒、贝子、塔布囊)中选任,为一旗之主。平时掌管一旗的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战时,征调一旗军队参战。札萨克下设协理台胄2入,协助札萨克管理旗务,协理台吉之下设管旗章京,负责处理和监督全旗政令的实施、兵务和法律执行情况,管旗章京下设梅林,分为管旗、印务、管兵梅林。管旗梅林分管旗内地方性民事等日常事务。印务梅林主管旗署内的印、文书档案,草拟命令和文告等。管兵梅林,分管一旗兵务、兵营、兵器及治安。梅林下设参领若干名,每一参领分管旗下佐领4至6人。此外,旗署内还有笔帖式若干,为文书职务。

旗以下设“佐”若干。清代中期以前,每150丁可编为1佐,丁增佐亦增。每佐设“佐领”,为一佐之主管。受旗札萨克之命,审定所属人丁,征收一佐课税,为旗征调夫役和出兵,排解民事纠纷,也为王府派遣护卫和传递信件等。每佐在佐领之下设骁骑校1员、领催6员,协助佐领办理一佐事务。佐领一般为4至6名,上受旗参领管辖,如清道光年间,喀喇沁左翼旗有参领9员,管理旗下53名佐领,全旗有骁骑校53员、领催318员。

在佐之下,每10民户设一“什长”,为旗内最低一级之官,受佐领之命,管理民户。

旗内成年男子都要经过审丁。一般规定,年18到60为丁口,逐年审定造册。蒙古族丁口除当喇嘛、庙丁和王公贵族家丁外,都要编入丁册。每佐150丁,选50丁当兵,余百丁为“附丁”,即为预备兵,平时劳动和习武,候选充兵。

清代康熙年间,清政府调派八旗蒙古军队到盛京等地驻防,称“驻防八旗蒙古”。又拨一部分巴尔虎蒙古人到盛京披甲当兵,为蒙古“游牧八旗”。八旗蒙古军队的家眷和附丁,随驻防于各地的蒙古军就地编佐,拨绘土地或牧地。每百丁编立1佐。八旗蒙古与八旗满洲相同,为军事编制,不属地方盟旗管辖。够一旗之军,委派都统或总管统之。下为驻防各地的佐领,管辖蒙古民户和人丁。人丁披甲是直接补入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军中。清代的盛京、新宾、风城、岫岩、开原、辽阳、熊岳、复州、金州等地的蒙古族民户,都隶属于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佐领的管辖。

(二)蒙古族封建等级制度

清代,满族统治者为了控制和利用蒙古封建主势力,对于归服的蒙古封建主,按其效忠与功劳的大小,给予爵位,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不同爵位,并世袭罔替,相传子孙。

喀喇沁左翼旗的札萨克色校,顺治五年(1648年)封镇国公。同年,土默特右翼旗的札萨克固穆,封镇国公,康熙二年(1663年)晋为固山贝子,世袭罔替。土默特左翼旗札萨克善巴,崇德元年(1636年)封达尔汉镇国公。

贵族阶层还有塔布囊和台吉。塔布囊,汉译意为“驸马”。兀良哈氏济拉玛(者勒蔑)是成吉思汗的功臣,其子又是驸马。成吉思汗封其子孙为“世袭塔布囊“称号,成为蒙古贵族,享有特权。塔布囊分

一、二、三、四等。台吉,蒙语,由汉语“太子”讹变而来。其义展延,巳与皇族相当。成吉思汗家族“孛儿只斤氏”为“黄金家族”。凡这个家庭的男性世袭“台吉”称号,成为贵族阶层。平民阶层称哈日出特(蒙语),汉译意为“黎民”。亦称呼雅根阿日特(蒙语),汉译意为“甲士”,有当兵、服徭役、纳税义务,也有当差升官职的资格。

属下阶层称属下,即领属的自由民,低于平民。有王爷属下和寺庙属下。王爷属下有“随旗蒙古人”。他们是外地迁移而来的匠人、艺人等。王爷属下还有“套斯各”(蒙语,汉译意为“庄户”)、“朱勒沁”(蒙语,汉译意为“押墓属下”或“陵丁”)和“达日罕包勒”(蒙语,汉译意为“获释奴隶”),他们是清室公主下嫁王公贵族、官宦陪嫁而来的侍从、艺人、匠人及媵姬等男女仆人。寺庙属下,一是投靠寺庙的随旗蒙古人;二是建筑寺庙时,从外地招来的工匠艺人,不愿返回原籍,投靠了寺庙而定居下来,成了归属寺庙的属下。他们每年要向寺庙纳贡、服劳役。奴隶阶层的“格仁包勒”,即汉语“家奴”。他们世代为奴,是社会最底层。

(三)喀喇沁左翼旗和土默特左、右翼旗札萨克世系

1.喀喇沁左翼旗札萨克世系

3.土默特左翼旗札萨克世系

4、辛亥革命后旗县变化

辛亥革命后的军阀统治时期,民国元年(1912年),喀喇沁左翼旗地方的汉民初归河北省,后改为热河省特别区建昌县管辖,民国3年因建昌县与江西建昌府同名,改称凌源县。同年,撤销朝阳府,原所辖五县先后改隶承德府、热河特别区。到民国17年(1928年),划归热河省,民国20年,将凌源县东南部、朝阳县南部、喀喇沁左翼旗南部等地区划出,增设凌南县(建昌、喀左境内)。将喀喇沁左翼旗大城子的汉民划归凌源县管辖。民国年间,土默特左翼旗、阜新县同属热河省。

东北沦陷时期,在辽宁省蒙古族聚居各地,实行殖民统治的旗县制,为适应殖民统治的需要,旗县及其隶属关系也有变更。民国23年(1934年),将朝阳县改隶锦州省。民国26年,将凌源、凌南两县合并,改为建昌县,伪县署设于莽牛营子(建昌镇)。同年,将建平县北部50个村划出,另建新惠县。并将喀喇沁左旗七家子区4个村、宁城县(今属内蒙古)西桥区9个村划归建平县。民国29年,将朝阳县复改为土默特右旗,又将朝阳县北部划出,建土默特中旗,旗署设于北票。建昌县和喀喇沁左旗合并,撤县存旗称喀喇沁左翼旗,旗署设于鸵牛营子。建平县并入喀喇沁旗,旗署设于建平,后迁平庄,各旗县均隶热河省。期间,土默特左翼旗和阜新县同隶锦州省,蒙汉分治。同年,撤销阜新县,仍由土默特左旗统管全县。

解放战争期间,朝阳和阜新蒙古族分布地区的旗县,先后建立了人民政权,有的旗县又新划建置和改称,增加新县。先归中共热东地委领导,后改隶冀热辽十八行政专员公署领导。到1948年3月,成立北票、阜新、义县联合县政府,归辽西省。1949年,朝阳地区旗县所辖地区又有调整,撤销北、阜、义联合县。同年,撤销冀热辽十八专员公署,旗县统归热河省。1946年8月,喀喇沁左翼旗人民政权——旗政府建立。旗政府在公营子(南公营子),下辖11个区。旗为蒙古族行政机构。.1947年12月,结束蒙汉分治。1949年7月,撤销叶柏寿县(1947年7月,建平县改为叶柏寿县),将原叶柏寿县所辖半拉烧锅、甘招、羊角沟3个区,划归喀喇沁左翼旗。

同年,旗政府由公营子迁至大城子。1956年,撤销热河省,划归辽宁省管辖。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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