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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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奉化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浙省办〔2011〕1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级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全市推行“四不变”、“四统一”为内容的“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即被代理单位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代理登记核算、统一“三资”公开、统一代理建档。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设一套账簿核算,自然村、队(组)集体资产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根据需要可对老年协会、自然村、队(组)等村级下属组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具体为:
(一)督促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研究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对村干部报酬、通讯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标准必须作出详细规定;
(三)指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负责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分析各村“三资”运用情况;
(五)指导村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帮助建立与完善村经济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指导和帮助村经济合作社依法规范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七)组织和指导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清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并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八)指导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并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二)审核被代理单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不合法、不规范的事项,应书面向镇(街道)资管办反馈意见,并进行登记,同时按规定作出退票、补办手续等处理;
(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四)做好被代理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及其合同履行情况的登记;
(五)做好被代理单位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三年内的保管工作;
(六)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设报账员(出纳)1人,村报账员(出纳)实行聘任制,由村三委会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拟定人选,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由村经济合作社颁发聘书,准予上岗,聘期一般三年,并报市农林局备案。调换现有的报账员(出纳)须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
第三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每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确有特殊情况(如征地、拆迁、贷款等原因)需新开设专项账户的,须经社(村)监会同意,镇(街道)审批,报市农林局复核。开设的专项账户也要纳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管,待该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注销专项账户。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2000元以上款项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 村级组织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多头存款。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及写明具体用途,经社(村)监会审核。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准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严禁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因公领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提现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必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办理; 5万元以下由代理会计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专用印章实行分开保管,报账员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节 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底(初)应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与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和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经社管会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年度综合预算包括对村经营性收入、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一般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开支和福利、分配资金等进行额定。
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或分配须单独编制资金筹集和支出单项预算。
第十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单位原值2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的变卖与报废、每年核销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财产(含在建工程)损失及其他集体资产处置;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虽未足两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成呆账的债权、承包收入减免;
(八)货币资金出借、每年累计超过5000元(含)的对外捐赠;
(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事前民主议事。村级重大事务实施前必须经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和党员大会审议等一系列事前议事程序。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重大“三资”经济事务民主议事的指导,对村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重大经济事务议事方案必须事先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三)投票表决。在经过事前民主议事程序和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须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社(村)监会成员应当列席重大事务议事和表决会议。联村干部对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村级民主议事记录薄上签字。
(四)公示公开。凡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务的表决情况应在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天内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社(村)监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社员(村民)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按现行市相关文件进行操作,严禁肢解工程违规发包,严禁村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依据其交易额度分别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镇(街道)分中心。
对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其交易方式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对5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但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以包工不包料、自行点工建设等其他方式在村内公开发包后实施。在工程建设中,要确定有一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材料采购、施工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并要求社(村)监会成员参与全程监督。在做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工程款项支付办法。
对涉及造桥、建房等技术性高、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相应设施,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浇路和维修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包括编制工程预决算),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要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溪口镇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兴办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可行性预算报告,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讨论通过,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协商的承包项目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办理鉴证,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条款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制度。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实际造价超过预算价5万元以上的或财政补助资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村经济合作社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审定价结算,如果审定价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应保证末笔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三节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全面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制度,资产、资源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社(村)监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产、物资的盘点,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和土地流转情况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和分配情况等及时记入台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收支结余、分配方案和到户明细情况等都要纳入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开。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事项(包括承包投标招标人资格、承包方式、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等)必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其中,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后签订规范合同。大额物品采购按上述方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山林、海滩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并将发包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资源性资产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发包,并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批准,其交易程序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操作。
发包后必须签订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一般按照农业布局规划、农作物生长周期来确定;承包款提倡隔年预交,提前预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镇(街道)要加强对资源性资产发包的种植品种、承包年限、承包费标准及收缴方式审查。对承包标的确实较小,需一次性趸交的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户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管理,严禁农户非法买卖或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变相出让和转让承包的土地及林地。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对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加强管理,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将经济合同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录入全市“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平台。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及时收缴。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四节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包括奖金)由市、镇财政保障,村级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村里一律不准再安排奖金、补贴之类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主要干部通讯费、外出交通费报销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村规模、经济收入情况确定,其中通讯费每人每月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20元。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突击性任务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村干部自购车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列支。
第三十条 其他干部一般实行固定报酬,其补贴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量不确定的岗位可采取实误实记方式,但必须建立考勤制度,日工资标准参照省农负办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征地拆迁、农居房建设、各种普查统计等村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实需要发放补贴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务联席会议提议形成方案,在镇(街道)资管办审核的前提下,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党员和干部参加学习和民主生活会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
(一)各村不得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村指导工作,因客观原因需在村所在地就餐的,费用回单位报销;
(三)各村之间、村内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商务接待。
(一)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开支,要遵循“小额、合理、真实”原则,做到有礼有节、总量控制。村级收入在5万元以下,招待费比例控制在8%以内;5—10万元的,控制在7%以内;收入在10—30万元村控制在6%以内;收入在30万元以上村,控制在5%以内。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村级组织在年初根据上年收益状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编制当年商务接待预算。各村不得以争取上级资金额度来核定增加商务接待费支出预算标准。确因征地拆迁、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需要开支的,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社(村)监会成员研究后,编制专项商务接待预算,预算方案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执行,并实行逐笔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规范接待费报账程序。村级接待费支出实行逐笔报销,票据要注明具体接待事由、对象、陪同人员、经手人等,对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村级发生的接待费用必须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月一结报,对支出达限额80%时,代理会计要给予警示提醒;超过限额的,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拒绝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准组织外出考察,如确实需要的,必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学习考察方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在表决同意后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外出返回后,要在15天内将学习考察情况与活动费用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禁收不抵支的村利用上级补助资金或举债进行社员分配和福利补助。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1000人以下,不超过3500元;1000—3000人,不超过4000元;3000人以上,不超过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各村在册人口数和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确定各村当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告知各村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后报镇(街道)纪(工)委审核,对未经审核公费订阅报刊票据,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第五节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实行三委会限额联审联签制度。对预算内数额在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审批;2000元—5000元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会同村主要干部,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审批; 5000元—5万元开支由村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应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和同意人员签字情况。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附预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社(村)监会审核意见,由村社管会集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未选为社管会主任的,由村三委会联合审批。
撤并村未实行一本账管理的,由被撤并村社员代表集体审批。
第三十八条 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进行赞助、捐款和捐物等支出。其他特殊支出参照重大经济事项执行。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三十九条 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四十条 村级经济业务支出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经手人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相关票据。严禁白条抵库和白票入账。经手人是村主要干部的,还须由相关证明人签字证明。
(二)审批人审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三)报账员(出纳)付款。报账员(出纳)经审查合规后予以付款。
(四)社(村)监会审核。报销凭证经社(村)监会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经社(村)监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报账员(出纳)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重要事项备查簿,逐日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与代理会计对账。
第四十二条 报账员按月(季)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当期收、付款的原始凭证,收支结报表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
(二)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或存折;
(三)与村级财务有关的发包方案、合同(协议)以及会议记录、备查簿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支报账时一并报送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对报支首笔工程款的,须提供预算书;对工程完工结算的,须提供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需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审核凭证:
1.结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社(村)监会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限额规定审批,有无相应会议记录;
2.结报凭证是否合法,单位、数量、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注明经济用途,有无涂改现象;
3.是否违反非生产开支管理规定;
4.有无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及政策。
(二)将收支结报表与结报凭证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余额进行核对,并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经核对无误,代理会计签章确认;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三)核对收款收据存根,各联是否相符,有无漏报情况,并对整本已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进行核销。
(四)对于土地征用款的收支、集体资产承包金收取、工程款支付等是否已附相应资料,是否与所附资料相符;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有无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
(五)对于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相符等问题的结报凭证,作退票补办处理,并在违规违纪登记簿登记。
(六)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道)资管办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财务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全市统一的法定村务公开日公开。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社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监督,特别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行使审查财务账目职责,组织理财小组开展每月一次理财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财务检查,并将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向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公开情况和成员意见。
第四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就集体“三资”向本社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村)监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社“三资”管理状况。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登记,向镇(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纪(工委)对涉及市级部门、镇(街道)及下属部门向村级收费项目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进行审核,镇(街道)农业副镇长(副主任)对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完善内审工作机构,认真实施三年一轮审的审计任务,重点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村级工程项目资金以及信访突出问题审计。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在村级财务审核、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抓好整改落实。一般违纪事项由镇(街道)资管办、联村干部督促,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较大违纪事项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并给予警告。严重违纪违法事项要移交各级纪检、司法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奉化市委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