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_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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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搞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集中核算制度

1、乡、镇、办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保持各村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设立银行账户分村核算、统一管理,各村不得私自设立银行帐户。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所有资金的核算,实施集中核算和监督。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应加强对村级货币资产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现金、存款帐目。

2、集中核算的村级资金包括:村级集体积累资金、补助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各项合法集资、固定资产处置款、回收的欠款、土地承包费、土地征用费、来自各渠道的赠与、补偿及其他各项收入。每季度末月的15至30日,为各村报帐时间,各村委会报帐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办理报帐手续。办理报帐前,各村委会必须将收支原始凭证完善所有审批手续及理财小组财务清理工作,由报账员完成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变动、债务、往来辅助帐记帐工作,盘点库存现金,再到服务中心办理报帐和清点手续。对不按规定及时报账的村,除按村级岗位目标扣除相应的得分外,视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3、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制定规范的财务核算流程,进行账务处理,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票据,纠正后方可入账;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4、各村现金(包括拨付的日常备用金和专项申请的资金)全部由村报账员保管,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律不得保管现金。严禁出现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5、服务中心对各村委会报上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之后,要及时将村级财务的所有账目及相关资料按季录入微机,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乡镇办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审核凭证、统一集中记帐、统一财务公布、统一建档管理。

6、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资格审查应征求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保证会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经济情况,并进行财务分析。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村民公开。

3、财务预决算必须报经管站备案。镇经管站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和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四章 岗位责任制度

服务中心设主任、总会计、出纳、记账会计1名,各村设村报账员1名。

1、主任岗位责任: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主持服务中心全面工作。②制定年度内的村帐乡镇代管工作目标。③指导和安排总会计、记帐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具体工作。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财 2

务管理制度,做好事前监控管理工作。⑤负责电算化财务软件的管理。⑥根据村级财务运作状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2、总会计岗位责任:①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制定和完善乡(镇)村帐乡(镇)管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②参与各代管单位重大财务收支活动预算的研究;③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做好建帐、报账、记帐、算帐等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记载清楚,结帐及时;④对录入财务软件的各类数据、凭证进行审核,负责搞好软件数据的备份和恢复;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⑥指导记帐会计、出纳、代管单位报账员的业务;⑦定期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市农经局)报送财务报表和上传财务数据。⑧定期检查、分析各代管单位经济活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⑨保管好现金支票。

3、出纳岗位责任:①负责服务中心与村上及银行等往来单位间的现金业务;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明细帐等帐簿;③及时与会计结帐,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核算工作;④做好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的安全保卫工作。

4、记账会计岗位责任:①协助总会计搞好会计核算工作;②严格按标准审核各代管单位的收支单据,按要求填制记帐凭证;③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软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对录入完毕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交总会计审核。④与出纳员、各代管单位报帐员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款相符,定期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帐簿与各种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村报帐员的现金;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5、村报账员岗位职责:①是办理与乡镇办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账结算业务,协助村委会管好、用好集体资金。②负责各项收入的收取及票据的领销,现金、存款及物资的管理;③审核各项支出,保证会计凭证真实合法,拒付不合理开支;④定期与村民主理财小组搞好本村的财务会审;⑤设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台帐;⑥保管好财务会计资料,并按照统一规定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6、报帐员实行聘任制。各村委会通过推荐一名政治思想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与责任心强的村民,经乡镇(办)经管站考核培训合格后,3

方可上岗。村委会和村支部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必须按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提出,报乡镇办同意,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转移支付资金、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建设用地收益,奖金及补助等属于村集体的收入,都应开具《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11年底)或《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票据,做到及时入账,应收尽收。对不使用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视为私设小金库。任何村集体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集体收入,杜绝收钱不开票的贪污行为,严禁白条收款,严禁账外设账。

2、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在2日内存入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的银行帐户。村集体收取的押金,也应及时存入规定的帐户,确需退还时应向乡经管站申报,办理退款手续;不需退还的作转账处理。

3、村集体借款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的全程业务,借款合同应交乡镇办经管站归档保管。

4、村集体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5、村委会必须按照各乡镇办的补贴标准发放村干部的工资,按照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通过的补贴标准发放误工补贴、奖金及其他补助等。村委会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任何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个人表态或会议决定,乡经管站均不予受理。

6、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①村级财务实行村负责人“一支笔”审批。②所有开支发票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报村负责人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再由村级报账员复核报服务中心审核报账、记账。③明确审批权限,对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④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

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三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审批。⑤对未经审批的各种支出,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

7、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限额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村日常开支。

第六章 民主理财制度

1、各村都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组长一人,村级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长年外出人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参与本村的财务管理,代表群众查阅审核会计账目和会计资料,反映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班子反映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合理建议。理财小组成员要熟识财务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村级财务严格把关,并对理财结果负责。民主理财专用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保管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和使用,但理财小组组长在交接时要将该章移交给后任组长。

2、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有权查阅、审核有关票据、账簿、合同。村集体实行“一季一理财”,于每季末15日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民主理财,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逐项进行审核。理财完毕,要填写《民主理财情况表》,并在《民主理财情况表》上签字(盖章),建立理财档案。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通过的票据,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加盖“村理财专用章”后,方可入账。

3、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提出质疑,对理财未通过的经济事项,要逐项写出未通过的原因。农村集体财务领导小组要认真对待民主理财中未通过的经济事项,与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协商做出妥善处理。不能通过协商处理的,由乡经管站对该项经济业务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乡经管站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对民主理财小组不予审计签章的票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连同审议决议报告一并入账。

4、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职期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乡经管站要严格把关,坚决制止无正当理由调换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行为。

5、乡经管站每年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 集体财务的公开管理制度

1、各村重大经济活动和财务事项,必须事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开财务收支时,要重点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营收入、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人员的工资、奖金及招待费等。

2、各村委会应在年初公开全年财务收支计划;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开财产、债权债务、合同执行、收益分配情况;对于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事项,应单独进行公开;各村的重要财务活动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

3、各村委会在财务公开时,应对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债权、债务及有关账目进行认真核实,确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案。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和补充,由村两委负责人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同意,报乡经管部门审核认定后进行财务公开。

4、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要以村公开栏公布为主,于每季末5日前公开,每次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财务公开资料由乡镇经管站和各村委会分别存档备查。财务公开后,各村要安排时间接待所在村成员来访,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问题。

5、对财务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审计制度

①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②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③村级财务审计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进行审计。④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服务中心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公开。6

⑤对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1、各乡镇办经管站必须建立票据发放及缴销台账,由经管站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村的收款票据统一由各村报账员到乡镇经管站领取、缴销,并由领取人及票据管理员签字。每村每次原则上限领取1本,票据使用完后,由村报账员持票据到服务中心进行票据使用情况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按规定入账后,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新票必须将旧票交乡经管站核销,否则乡经管站不得发放票据。

2、村级集体向上级争取资金及与外单位发生往来业务的要统一到乡经管站开具《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票据,加盖村委公章和乡经管站财务公章,在经管站总会计处登记票据编号,并由经手人签字认可,村报账员入账后,单据上报经管站后,由经管站总会计对照无误后进行销号登记;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如村内各种承包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11年底)或《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各类收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由乡经管站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3、收款票据填写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要用黑色水性笔或圆珠笔复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字迹要端正清晰,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写错作废时,注明“作废”字样,作废票据不得缺联,不得撕毁。填开票据必须有交款人、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4、村民委员会由村报账员专人保管,严格履行票据领用、审核、缴销和保管手续。报账员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或非法转让票据。凡是丢失或非法转让票据者,每份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此类推计算罚款。

5、严禁代开票据、单联填开票据、收款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的现象发生。收据遗失的,村报账员必须立即向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提出书面报 7

告,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第十章 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进行,局部清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流动性较大的物资,要按季或按月进行清查;对于各种贵重物品,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对于现金,每日终了时进行清查;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各种往来结算款项,一年中至少核对一至二次。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帐。

第十二章 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三章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 8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章 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章 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六章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七章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合同进行鉴证。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章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服务中心分村设立完整的、规范的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

2、严格执行村级债务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消赤减债工作,严格控制村级债务的恶性膨胀。原则上不准当年新增债务,严禁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特殊原因如生产建设需要借款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备案,同时,必须制定积极的还款计划。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及时结清借支款。

3、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严格执行村级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增加收入,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催收,每月月末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将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努力完成偿债目标。

4、每年年终,由乡经管部门对村当年偿债情况进行审计考核,提交乡党委、政府纳入当年工作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结账。

第二十一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农村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济承包合同、契约、财产清单、财会人员接交清单、财务档案销毁清单等。

2、农村财务档案由会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档案室,实行分村专柜存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3、按规定年限保存财务档案资料。财务预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月度、季度报表、总账、明细账、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为15年;现金(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保存期为25年;年度报表、租赁承包合同、契约、协议保存期为永久性。各种财务档案保存到期需要销毁时,要填好“财务档案销毁清单”,报市农经局批准后,由乡村共同派人监督销毁,签名归档保存。

4、借阅财务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外借阅期间销毁、拆抽、涂改档案资料。按时归还所借阅档案,保证所借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二章 责任追究

1、对严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造成财务损失或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村干部和财务人员,视情给予批评、劝免或撤职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村干部和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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