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_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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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知识、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
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证领取
导游证领取的前提和途径
1、前提: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途径: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3、导游服务公司: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
三、导游证与领队证
(一)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语言能力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3年/3个月)
(二)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要想成为领队,必须首先是导游人员。
2、区别:A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B导游证的领取是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有劳动合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而领队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过后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的。
四、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五、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资格证的必要前提,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2、区别:
(1)性质不同
(2)领取程序不同
(3)有效期不同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三)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六)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中止活动的三大条件)。
什么是中止导游活动?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过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2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①必须是在旅游活动中;
②必须是擅自中止;
③必须是彻底中止。
(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1、明示: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达的方式
2、暗示:含蓄的语言、文字或示意的举动等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3、小费:一般来说是旅游者出于对导游人员的优质服务的感谢或奖赏,主动给予导游的钱。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三节、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试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大系列、四个级别。两个系列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级别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方法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1、计分管理是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的管理制度。其方法为年度10分制。
2、掌握导游人员27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计分方法.A.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有损害国际器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B.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C.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身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D.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E.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三、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1、导游的年审以考评为主,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2、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
3、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