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养护巡查制度_高速公路巡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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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及早发现一切可能危及公路正常运行的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抢修措施,为行驶车辆及其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行车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分日常巡查和特殊巡查

第三条 日常巡查由养护站(班)实施。巡查时采用乘车检查的方法。主要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的完好程度进行查看,及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和行驶质量的公路病害及路障,必要时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并作好记录。巡查频率一周全程双向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特殊巡查由公路段实施,巡查采用乘车检查的方法,必要时采用步行检查。是在恶劣天气及其它可能危机公路正常通行的灾害、突发事件时进行的巡查。必要时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

公路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工具。对重要情况须摄影、摄像。

第六条

巡查中对能及时处理的病害,由巡查人员进行现场处治,对在巡查中发现重要、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七条

巡查作业结束后,巡查人员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资料,对在巡查中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日常巡查发现的病害,对影响公路行驶质量且不影响行驶安全类的病害,应提出处治方案,按维修时限下达处治作业计划,进行处治;当日常巡查发现的病害,对影响行驶安全类的应急病害,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治方案,进行处治。

第九条

巡查作业时,巡查人员应强化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乘车巡查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安全措施:车速一般控制在40-50km/h,并按规定开启警示灯;需要停车检查时,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如需要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需要设置安全锥、标志牌,尽快完成检查作业。

第十条

要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使巡查人员熟练掌握巡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及安全事项。

第十一条

公路总段应对公路段的养护巡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公路管理局不定期检查养护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出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公路巡查记录表

2、高速公路巡查病害应急处治记录表

3、高速公路巡查主要病害作业、验收表

4、高速公路巡查病害应急处治记录表

5、月高速公路巡查病害应急处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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