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_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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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为了全面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情况,为国家经济和货币政策决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包括指标报送和问卷调查两部分。指标报送部分由金融机构填报,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结构、政策性质等;问卷调查部分由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组织农户填报,主要反映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农户贷款满足率和覆盖率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但为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测性,制度推出后的首次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调查的方式。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报表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附: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

填报说明

一、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频度:半年报。

3.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电子文件报送,遵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码规则和标准。

5.报送渠道: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6.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涉农贷款余额。

7.币种:填报本外币、人民币两类。表中本外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外汇业务合并余额,外汇业务余额应以报告期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折算率折合为人民币;表中人民币栏(D、E、F栏)填报人民币业务余额;

8、报表表式:见附表1、2、3、4。

二、相关定义:

1.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除票据贴现之外的各类贷款。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4.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并有明确的办法的,属政策性贷款。如农业发展银行为中央储备粮棉油、地方储备粮棉油而发放的储备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粮食风险金的形式补贴利息、价差、保管费用等损失,这种贷款就属于政策性农业贷款。

5.准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政策规定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但暂未出台具体补偿办法的,属准政策性贷款。对准政策性贷款,一旦对其出台了由财政补偿的明确办法,则应划为政策性贷款。

6.商业性贷款:凡由填报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贷款,财政对贷款损失不予弥补的,属于商业性贷款。

7.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2]416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正常类、关注类贷款为正常贷款,次级、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8.农业:本制度中,除特别表述为“农、林、牧、渔业”的词条中所包含的“农业”具有农作物种植业的含义外,其他单独表述为“农业”的指标名称或填报说明,均是指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概念。《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一、填报说明

1.农、林、牧、渔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二、校验关系

1.[1]=[2]+[3]+[4]+[5]+[6] 2.[1]=[7]+[8]+[9] 3.[1]=[10]+[13] [10]=[11]+[12] [13]=[14]+[15]+[16] 7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一、填报说明

1.农户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对农户的定义遵从本制度说明。

2.农户:根据国家统计局《乡村住户调查统计制度》中对乡村常住户的定义,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乡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乡村住户范围内。包括国有农场的职工。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户所从事的行业不限定,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本制度中的农户包含了农村个体工商户。

3.农村个体工商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或者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包括7人)的农村住户。

4.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生产活动的贷款。②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

5.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6.农户信用贷款:指以农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7.农户保证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8.农户抵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9.农户质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

1.[1]=[2]+[5] [2]=[3]+[4] 2.[1]=[6]+ [8]+[10]+[11] [6]≥[7] [8]≥ [9] 3.[1]=[12]+[13]+[14] 4.[1]=[15]+[18] [15]=[16]+[17] [18]=[19]+[20]+[21]

《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情况统计表》

一、填报说明

1.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

2.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各类贷款。

3.农产品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初加工活动的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

在此,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初加工活动是指那些加工程度浅、层次少、产品与原料相比,理化性质、营养成分变化小的加工过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是指那些加工程度深、层次多,经过若干道加工工序,原料的理化特性发生较大变化,营养成分分割很细,并按需要进行重新搭配的加工过程。

4.农副食品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制造的贷款。5.纺织加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以棉、苎麻、亚麻、大麻、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发放的贷款。

6.木材加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锯材及木片加工,木制品,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发放的贷款。

7.中医药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的贷款。

8.其他涉农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除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制造以外的初加工活动的贷款。

9.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进行化肥、农药、农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

10.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进行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贷款应包括在内。

11.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从事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等农用生产物资的流转活动的贷款。

12.农业科技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

1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此处,农村指除城市行政区之外的区域,不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也不包括县级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

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

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贷款: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建设等。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贷款:包括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14.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的与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1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详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

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国家级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国家级龙头企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由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联合发文认定的企业。到2005年2月为止,国家级龙头企业共认定三批,合计582家(已剔除14家被取消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省级龙头企业贷款:指填报机构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省级龙头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

地市级龙头企业贷款:填报机构对地市级、自治州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地市级龙头企业由地市、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龙头企业贷款:填报机构对区、县级(含县级市)、自治县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县级龙头企业由区、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

二、特别说明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划分应以填报机构填报时点上贷款对象所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别为准。如,在填报机构某填报时点上,某企业已由省级龙头企业升格为国家级龙头企业,则该笔贷款余额将由省级龙头企业贷款划入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若其已被取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则该笔贷款不再计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由于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与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数据内涵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作为附加项目统计,不计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总计。如果填报机构的某笔贷款既属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又属于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或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需要在两类贷款统计中均要填报。

三、校验关系

1.[1]=[2]+[3]+[9]+[10]+[12]+[13] [3]=[4]+[5]+[6]+[7]+[8] [10]> [11] 2.[1]=[14]+ [15]+[16] 3.[1]=[17]+[20] [17]=[18]+[19] [20]=[21]+[22]+[23] 4.[25]=[26]+[27]+[28]+[29]

《涉农贷款情况汇总表》

一、说明

该表不需要填报,而是由《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情况统计表》的内容汇总编制而成。

二、报表编制关系

涉农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

三、校验关系

(一)表间校验关系

《涉农贷款情况汇总表》[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1]+《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4]+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5]+《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情况统计表》[1]

(二)表内校验关系 1.[1]=[2]+ [4]+[5] [2]> [3] 2.[1]=[6]+[7]+[8] 3.[1]=[9]+[12] [9]=[10]+[11] [12]=[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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