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_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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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当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无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隐患和行为。
二、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当场予以整改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完成期限,并跟踪落实。
三、对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社区安全巡查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街道安监办,由街道安监办执法监察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社区安全巡查员应及时
向街道安监办、社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区安全巡查组应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跟踪落实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确保安全。
七、涉及特种设备、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等安全事故隐患,应收集有关信息,通过“大综管”平台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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