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_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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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中心收费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中心收费站负责人为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建档
第五条公司组织对全线进行的综合性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
档案。如公司安全隐患情况登记;收费站、职能部门安全隐患自查情况登记;已整改隐患归档记录;未完成整改隐患记录等。对已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整改一宗归档一宗,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项目,涉及较大费用开支的,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中心收费站应做好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办。
第五章隐患整改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实行重点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限期整改,并形成应急预案;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采取处罚措施并进行通报;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六章隐患验收
第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后的验收,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中心收费站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算隐患消除,资料存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公司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