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车间隐患整改制度_车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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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车间隐患整改制度
本制度所指安全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及管理上的缺陷。
1、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专业责任人、当班值班长、分管副主任、安全员,必须迅速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布置整改任务。
2、隐患整改应及时、到位;对于紧急隐患,应做到当天解决,当天验收;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
3、车间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向分管人员下达整改通知,各级人员职责为: 车间安全员负责整改任务的下达和验收。
车间主任负责整改任务的审核和签发。
分管副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督促整改任务。
专业责任人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整改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安排。
班组作为隐患整改的实施单位,负责整改项目的具体落实。
4、隐患整改须在限期内完成,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必须由第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无法完成的理由,同时提出临时安全防范措施。
5、有条件整改而未完成整改任务,每项隐患按以下标准处罚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100-200元;
第二责任人100-200元;
责任班组100-500元;
6、对未完成的整改任务,除按上述处罚外,应重新限期完成,若到期仍未完成,处罚金额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一番。
7、有条件整改而未完成的,在后续的工作中,若因该项隐患发生事故,由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8、对于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由第二负责人写出整改方案,交车间安全组备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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