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_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终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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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 42、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 5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15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205、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 22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24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 27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33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4810、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 5111、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 56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 581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 62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6415、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 8616、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 8717、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 93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9719、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 103 20、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 1062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07

22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 115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 ···································· 12124、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 12425、生产业务关联方管理制度 ················································ 12826、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变更管理制度 ···· 13427、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 13628、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13829、新设备设施安装、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 141 30、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 ································· 14431、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 14532、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 1473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15334、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 15535、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牌管理制度 ····················· 15836、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5937、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 16138、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 16639、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168 40、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 17541、标准化系统运行评价制度 ················································ 17642、标准化外部评价制度 ······················································ 17843、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 178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进行规范管理。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编制、修订、督促检查。3.2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3.3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目标及实施计划。4.工作程序

4.1目标制订

行政部根据安全生产方针、管理评审的结果、风险评价结果、生产和过程绩效、标准化系统评价结果、以及事故、事件的影响,起草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目标、指标和年度目标、指标,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目标实施

总经理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需提供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技术资源。

4.3目标分解

4.3.1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部门。

4.3.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班组(机台)及岗位人员,确保目标和指标实施。

4.4目标考核

行政部负责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全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依据。

4.5目标与指标评审及修订

通过考核结果分析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适宜性进行评审,当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应对目标进行修订。

2、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总则

1.1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参照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违章行为的考核。1.3 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4依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XX区家具园区管委会相关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考核频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评,考核结果与部门责任人和个人安全风险金挂钩。

1.6事故的定性、定责

以《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或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上级安全部门的认定为准。2考核办法

2.1考核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骗案件,资金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毒事故,内部网络安全事故,环境不良影响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b)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c)员工培训教育; d)安全检查; e)安全会议的开展;f)安全隐患的整治;

g)个人违章行为及综合治理等。2.2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2.2.1火灾事故:

2.2.1.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6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4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扣罚直接责任人员3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0元。

2.2.1.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50元。

2.2.2因工伤亡事故:

2.2.2.1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属否定指标,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800元。

2.2.2.2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500元。

2.2.2.3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轻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200元。

2.2.3车辆交通事故(仅限于公司公务车,责任认定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2.2.3.1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6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300元。

2.3.3.2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罚驾驶员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200元。

2.3.3.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4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100元。

2.3.3.4车辆发生一般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300元,扣罚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100元;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50元。

2.2.4 被盗、被骗案件:发生被盗(扣除保险赔付后),被骗案件(物品按进价或出厂价核算)

2.2.4.1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4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4.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4.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5 设备事故:

2.2.5.1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3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2.2.5.2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5.3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6 中毒事故:

2.2.6.1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中毒9人(包括9人)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0元。

2.2.6.2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人(不包括9人)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7 内部网络安全事故:

2.7.7.1 发生损坏计算机及网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网络瘫痪的,扣罚设备使用人100元。

2.7.7.2 发生网络中断半天未上报或者出现计算机病毒壹天未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2.7.3 发生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2.2.7.4 利用黑客工具等软件进行公司局域网内、网外端口扫描及攻击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2.2.8 综合治理:

2.2.8.1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和寻衅闹事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2.2.8.2 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无理聚众闹事、罢工事件,造成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3由于部门不作为,导致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发生群体上访5人以上或非正常上访事件,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9 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2.9.1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9.2 特殊作业环境,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2.10 环境不良影响事故:

2.2.10.1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事故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10.2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或废液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3 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细则 2.3.1 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

2.3.1.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200元。

2.3.1.2制度规章不落实,一次扣罚相关部门责任人100元。2.3.1.3无月度安全计划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2.3.1.4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50元。

2.3.1.5未按公司、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教育、专题活动等,一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一人次未签订,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7使用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一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8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200元。对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1.9对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每人100元。

2.3.2安全教育培训:

2.3.2.1 新上岗、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2.2 对新上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行政部和生产部班子每人50元

2.3.2.3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行政部和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2.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定期复审超期使用的,一人次扣罚生产部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

2.3.3 安全检查:2.3.3.1 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月检、重大节假日检查的,扣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班子每人100元。

2.3.3.2 部门未开展部门周检的,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每人100元。

2.3.3.3 部门班组未开展日检的,扣罚责任班组长每人50元。2.3.4 安全整改:

2.3.4.1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目标、时间等)进行整改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3.4.2在同一部门内,出现重复隐患,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和直接责任人每人100元。

2.3.5安全会议:

2.3.5.1 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又未请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3.5.2 部门每月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100元。

2.4 对个人安全工作和工作行为考核细则 2.4.1 个人安全目标考核细则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的大小,扣罚相关责任人50—400元。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2 对个人违章行为考核细则(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在末次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2.4.2.1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50元:

a)未按规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 b)擅自拆除设备安全护罩、连锁装置的;

c)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过肩、穿拖鞋、高跟鞋的;

d)擅自拆除或涂改安全标识或导致标识失效的; e)违反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 f)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

g)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的; h)特种作业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i)电工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使用专用器具的; j)占用消防器材、设施存放位置的; k)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

l)作业、工作场地卫生、物质工器具摆放违反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m)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4.2.2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a)未按公司规定用车、无证驾驶(无行业上岗证等)、酒后驾驶公车、违章驾驶、未经许可私自将公车交由他人(有驾照)驾驶的;

b)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c)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的; d)电器线路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e)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f)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挥的;

g)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设备、设施操作的;

h)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设施的或擅自增加电器使用负荷的; i)堵断安全消防通道的;

j)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设备运行无人监护的; k)安全值班随意脱岗的; l)生产过程违章指挥的;

m)未按规定对危废进行回收、处理的。

2.4.2.3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200元:

a)损坏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卫生设施、交通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

b)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 c)厂区内流动吸烟的;

d)未经许可搭接线路或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2.4.2.4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300元。

a)违反规定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 b)在生产车间、库房等重要防火场所规定吸烟点以外地方吸烟或乱丢烟头的。

2.4.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破坏安全消防器具、设备、设施的;b)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盗窃在用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的; c)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d)未经允许擅自修改设备安全运行参数的; e)作业人员酒后上岗、在作业场所饮酒的。3 附 则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部门执行。

3.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处罚通知单》,交生产部备案后转交行政部执行。

3.3对安全责任目标完成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同时,作为参评年度公司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3.4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有生产部负责处理。

3.5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6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3.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1.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追究的对象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1.3.1 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副总在总经理授权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公司级领导对所分管工作(部门和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管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督导员、专(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1.3.2 对责任事故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来确定。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为监督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为次要责任者。

1.3.3 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1.3.4 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因工伤亡事故; b)火灾事故; c)交通事故;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e)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药品安全事故; f)刑事、治安案件; g)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鉴定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2 安全事故防范职责

2.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做好国家法规、国家标准、规章、培训、检查、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特种设备、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各车间、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使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及防范安全事故的常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妥善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 各部门应当定期(每月一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安全事故防范引起高度重视,各级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现场,明确指定安全事故防范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各部门员工应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2.6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如果在排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应暂时停止生产活动,直到安全隐患被彻底排除。

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实无法排除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汇报,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8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事故认定和事故责任界定

3.1 事故认定

3.1.1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处理。

3.1.2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以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3.2对发生经鉴定属于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责任界定如下:

3.2.1该事故是因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的,则公司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2该事故是因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3该事故是因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4该事故是因班组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班组长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5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领导负次要责任。

3.2.6该事故是因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监督管理职责所致,则专(兼)职安全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7事故是因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所致,则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3.2.8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所致,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

3.3 若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所致的,属于非责任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对乙方负全责的交通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

3.4 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4 附则

4.1经济处罚的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4.2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通过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的查证,确定其存在状态,以便制订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生产检查。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2.2各部门负责对部门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

2.3班组负责对所属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检查。2.4各级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整改,生产部负责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证。3.工作程序

3.1安全生产检查分为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3.2公司定期安全检查每月和重大节日组织一次,公司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每周组织一次,生产班组坚持每日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日常安全检查由各部门班、组组织进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巡查。

3.4公司对电气、焊机、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组织一次专业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5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及时处理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制订出整改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3.6各部门每月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生产部。生产部门进行汇总上报。

215、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c)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公司级培训,对部门、班组级培训进行指导。

3.2 各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部门、班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4.1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4.3.1公司对新上岗人员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级培训不少于6学时,部门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10学时,累计不少于24学时。

4.3.2 公司、部门、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按《成都XX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中的教育培训内容执行。

4.3.3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因病假、事假、等离开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时,必须进行部门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因工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上述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4.3.4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4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再教育由公司组织外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4.2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2.1 生产部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大纲,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4.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与工作的组织实施。

4.4.2.3 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班(组)长指定。4.4.2.4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产部门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编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案,对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

4.4.2.5 对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每月至少一次,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4.5培训效果验证

4.5.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2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答卷形式,达到规定分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理论考核与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培训人和班组长对受培训人员是否符合安全上岗要求进行评价确认;未确认者为不合格。

4.5.4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若仍不合格者,不予上岗作业。

4.6培训考核

对岗位变动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

4.7培训资料归档

4.7.1对三级教育培训和采取“四新”(指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必须归档。

4.7.2行政部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详细、准确记载职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4.7.3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人员参加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个人材料报行政部归入本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4.8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行政部纳入公司年度职工培训经费预算开支。5.附则

5.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生产部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人员以及实习的人员。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 事故的报告 4.2.1 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 火灾事故;4.2.1.2 因工伤亡事故;

4.2.1.3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 职业病;

4.2.1.5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盗案件; 4.2.1.8 被骗案件;

4.2.1.9 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 环境污染事故;

4.2.1.11 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 事故报告流程

4.2.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 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 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2.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 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 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4.4.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4.7 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 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 事故处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 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 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 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及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司危险作业安全包含动火作业、油漆喷涂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货物升降运输作业。3.安全生产过程管理

3.1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3.2术语

三违:是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3.3职责

3.3.1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对“三违”现象查处。

3.3.2干部带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章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无“三违”、无隐患。

3.3.3安全值班人员应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向值班干部报告。

3.4检查方法

3.4.1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即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隐患,如违章作业、不当操作、指挥失误、防护不当、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意识和行为缺陷;

3.4.2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即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包括设备故障或损坏、材料性能缺陷或发生异常、防护装置缺失或损坏等物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缺陷;

3.4.3查作业环境的不良条件: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隐患,如现场道路、照明、通风、异味、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环境条件的缺陷;

3.5教育管理

3.5.1各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人员要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

3.5.2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3.5.3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6检查记录

3.6.1发生“三违”的部门要建立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3.6.2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到的“三违”问题都必须报生产部统一登记、存档,对“三违”人员生产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部门,各部门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经过教育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3.7考核

3.7.1凡出现严重“三违”现象的,“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才允许安排上班。

3.7.2生产部要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对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据公司《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7.3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

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4.作业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1禁止动火区严禁动火。

4.1.2因生产、施工、设备维修、抢险需要,需要动火的必须转移到公司安全的地方,在办理相关的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

4.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

4.1.3.1申请动火部门,在落实好动火防护措施和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临时动用明火申请表》(见表一)。

4.1.3.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的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到生产部门办理《动火证》(见表二)。生产部在办理动火证审批时,必须到现场审查,向动火单位负责人详细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动火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如实回答。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1.3.3申请动火的单位必须在批准动火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1.3.4操作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1.4动火安全措施:

4.1.4.1在设备上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将动火设备周围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保证作业范围内无可燃、爆炸气体或液体。切断动火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

4.1.4.2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指定的安全地带动火。

4.1.4.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处置措施,备好灭火器材。4.1.4.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

4.1.4.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封闭隔离。4.1.4.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4.1.4.7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按3.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1.4.8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1.4.9动火完毕,操作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1.4.10动火结束,现场监护人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以防意外。

4.1.4.11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有权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督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术语定义

4.2.1.1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

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1.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业活动。

4.2.2职责

4.2.2.1所在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表三)的要求检测填写。

4.2.2.2所在部门和生产部门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4.2.2.3作业所在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2.3工作程序

4.2.3.1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内进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19.5%-21.5%。

b)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c)可燃气体为0。

d)打开所有人孔、手控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e)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f)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输入氧气或富氧空气。

g)在缺氧环境中作业应配戴空气呼吸器。在有毒环境中作业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3.2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作业环境内气体、粉尘、氧含量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b)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c)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应将作业工用具带出,不准留在作业现场。

4.2.3.3照明和防护措施

a)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b)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c)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狭小、导电性强容易引起触电的作业环境应小于等于12伏。

d)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4.2.3.4监护

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b)进入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标示牌。

c)在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进入受限空间内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实施抢险。

4.2.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2.4.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2.4.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4.2.4.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2.4.4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2.5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所在部门填写并报生产部审批,施工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生产部按要求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4.3.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范围内日常性和临时性用电作业活动的管理。4.3.2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在公司内固定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时限不超过30天)的用电。

4.3.3职责

4.3.3.1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线路的日常维护维修。

4.3.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4.3.3.3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用电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4.3.4管理要求

4.3.4.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b)电气作业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的违章指挥。

c)电气作业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方法。4.3.4.2电气作业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a)停电: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至少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从其他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b)验电:在停电线路上进行作业时,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

经常接入的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验电。验电时,应按额定电压选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活动;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处理后再进行作业活动。

c)挂接地线:为了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反送电,以及为了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临时接地线。接地线必须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栏起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在临近带电部位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在其检修设备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等标示;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除应集中精力认真监护外,还应考虑处理意外事故的紧急措施。

4.4.4.3日常性用电作业管理

a)凡未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均不得安装投入使用。

b)使用电设备时,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或设备设施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带故障运行。

c)办公和生产区域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到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

d)下班时,各用电设备设施使用者,应切断本区域内除应急电源外的所有用电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的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e)凡使用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

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插头、插座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4.3.5临时用电管理 4.3.5.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a)公司内各部门需临时用电,应统一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批,设备主管安排电气维修人员负责安装。

b)外协单位在公司内作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向生产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指定的电源线路上搭接临时用电。

4.3.5.2临时用电管理

a)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b)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c)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d)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锁闭。

f)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g)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h)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i)临时供电前,制造部要派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通知送电。

j)对临时用电设施,用电部门和承办部门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k)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制造部有权停止供电。

l)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m)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停电。公司内由生产部派人拆除。外协施工单位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n)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拆除后,由用电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生产部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批准部门注销。

o)《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生产部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术语

登高作业:凡是在坠落基面超过2米(含2米)高度的设备设施、平台上从事生产、设备维修、检修、基建维修,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4.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建筑施工和登高作业。4.4.3管理规定

4.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4.3.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4.4.3.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3.4.3.5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

4.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

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距离,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4.3.8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要求。

4.4.3.9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放置是否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4.4.3.10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4.3.11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2.12作业过程中若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4.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4.5.2安全管理

4.5.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4.5.2.2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5.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4.5.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4.5.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5.2.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4.5.2.8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5.2.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4.5.2.9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5.2.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b)斜拉重物;

c)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d)重物下站人;

e)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f)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h)重物越人头; l)安全装置失灵。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起重机械作业(含电梯)5.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5.7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行政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

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7.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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