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制度_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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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部门主管(经营管理岗)、中心主管(班组长类)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

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

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质疑,凡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总经理会议决定人选,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一到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 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半年一次的民主评价,具体的评价依据公司现有的评价体系执行。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的3、9月份进行,期间任职的,在任职后半年进行,具体时间由企业管理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民主评价是对其上半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安排,部门经理的评价由公司领导、各部门经理和工会代表、人力工程师,参加对其的评议工作;部门经理以下主管的评价由原所在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参加对其的评议工作,具体方法按照公司的评价体系执行。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半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价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半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价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根据公司现有的评价体系执行);

5、公布评价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对评议及评价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第十六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 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价不合格的;

6、被总经理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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