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_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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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条 团员必须在每月1~5日向所在支部交纳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每月6~10日向所在分团委(团总支)交纳一次;各团委(团总支)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向校团委交纳一次;校团委每年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一次。
第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次交纳团费0.1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根据{共青团中央印发(1994)7号}《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100%上交校团委;
(3)附属实验学校、附属艺术学校、附属学校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50%留自用;
(4)校团委将各基层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50%上交团市委,50%留自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附上校团委统一的团费收缴单,并填写规范完整,校团委将依此团费收缴单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做好团费收缴记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章 团费的管理
1、各基层团委组织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2、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3、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团费的使用
1、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员观看电影、演出及参观活动费用。
2、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3、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4、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账、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5、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团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由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