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送达制度_行政处罚公告送达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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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一条 送达工作制度是指烟草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第二条 送达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等。

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指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条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的,委托部门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公告、发部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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