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发放及管理制度_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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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救灾救济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抚资金及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民政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四条 民政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优抚抚恤金用于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其他优抚政策落实。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农村五保供养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城乡医疗救助金用于城乡特困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救助。

第五条 优抚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对象,由民政局按标准分季度向财政局提供分配方案,经财政局审核,由民政局负责将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持证领取。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市民政局根据镇现役军人情况,拟定年度军人优待金分配方案,报市领导审批后拨付镇兑现到个人。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安置标准报市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资金兑付到个人,报财政局备案。镇社事办负责造册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进行汇报。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城镇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本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社会化发放。

2、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本人申请→村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乡镇编制补助对象花名册→民政局核拨资金→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救灾救济资金(含捐赠资金):市民政局根据镇上报的情况,在据实核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民政局,再由民政局拨付给乡镇。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镇灾情、灾区群众自救能力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到镇。镇在接到市上拨款文件后,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制定分配方案,编制发放花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灾民,冬春救灾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灾民。不得用救灾资金抵扣其他费用。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乡镇直接发放,并由镇驻村干部及时通知救济对象,村级组织不得代领代发;对于无能力领取救灾资金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直接将救灾资金物资送到救济对象家中,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金: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公示、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发证、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镇在接到资金发放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化名册》、《五保供养证》的填写、审核,将当期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逐步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由市民政局和乡镇负责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直达个人”的要求,除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民政局直接发放给个人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城乡医疗救助、优抚抚恤定补、救灾救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等直达个人的专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社事办备案。

第十一条 镇社事办对市上拨付的民政资金要按照规定时限发放,按要求定期公开公示,及时报民政局核销。对帐上滞留的民政资金余额过大、单据未核销、未公开公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乡镇,分配资金时只分配计划,待整改到位后再予拨付。

第十二条 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凡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审计局每年对民政专项资金审计一次,确保民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镇社事办要建立民政资金台帐,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各级监督。

第十三条 所有民政资金的审批和分配,必须严格程序,杜绝暗箱操作、违规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市民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划拨,审计、监察局负责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分配出了问题追究民政局责任,资金运行管理出了问题追究财政部门责任,资金使用出了问题追究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停拨或缓拨资金、收缴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五)对违法违纪党员同时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应当同时进行行政处理和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乡镇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民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

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察机关对在民政政策落实、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政政策落实、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村干部在民政资金管理使用中有违纪行为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申请民政救助人员和民政救助户收取费用、索取钱物,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民政专项款物不按规定审批、下拨和发放到户影响受灾、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虚列、虚支民政专项款物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致使民政专项款物遗失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十八条救助对象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资金(物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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