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_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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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履行职能,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四、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五、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部如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七、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应主动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决定是否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八、严禁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从事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否则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九、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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