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长虹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_食品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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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长虹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三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二条 员工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以合并执行。第三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四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总经理申诉的权利。第五条 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被发现后管理者承担责任过失,人事部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六条
记小过以上处罚由人事部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开具《员工惩处单》,按相关责权审批后执行。其中经济处罚结果交于财务部门,由财务部在工资中予以执行。行政处罚可和经济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
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等。一年内三次嘉奖可记功一次,三次记功可记大功一
次,三次记大功者可优先成为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嘉奖(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4)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6)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记功
(1)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2)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3)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惩罚者。
(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记大功
(1)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2)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上条第一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连续五年,工作业绩突出,并无任何劣迹者。
(4)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五条 每年评选5-10名先进工作者
第四章 惩戒
第一条 惩罚包括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辞退,并同时兼有经济惩罚。一年内三次警告记一次小过,三次小过记一次大过,三次大过执行留用察看,留用察
看后再记小过以上处罚即辞退。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
(1)无特殊情况上班迟到或者早退超过5分钟。
(2)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4)不经过更衣室、不按规定着装进入车间。(5)未进行洗手消毒进入车间。
(6)工作时间在车间闲聊、嬉笑、大声喧哗。
(7)车辆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工作时间内全部车辆停放好后随意挪动车辆。
(8)无故不参加会议,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开会手机不关机或者不调静音。(9)工作时间在车间内手机不关机或者不调静音。(10)厂区范围内乱丢垃圾。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记小过
(1)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工作错误引起财产损失,情节轻微。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3)工作时间走出车间办私事或接打私人电话超过20分钟。(4)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5)饭盒乱放,在厂区除食堂、生活区以外的区域吃饭。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记大过
(1)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本车间停产半小时以内。
(2)将工作服穿出车间。
(3)工作时间在厂区吵架、谩骂。
(4)工作时间身上有酒气。
(5)在非吸烟区吸烟。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用察看
(1)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工作错误引起财产损失,情节极其严重,数额较大。
(2)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极其严重,导致本车间停产一小时以上。
(3)工作时间酗酒。
(4)违抗上级指示或者有期限的命令,并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
(1)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工作错误引起财产损失,情节极其严重,数额巨大。
(2)工作效率低,不符合最基本的工作要求,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3)偷盗工厂或者他人财物。
(4)工作时间在厂区打架斗殴。(5)选别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以上情形若涉及故意损坏工厂设施和车间工器具,一经查实,应按照实
际情况赔偿损失。
第八条 干部有记大过以上予以降职处理。
第九条 若情节严重涉及违法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