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档案管理制度_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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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热电厂企业标准
Q/JRD-210-43.10-89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1989-11-3发布1989-12-01实施
吉林热电厂发布
1、总则
1.1 为加强我厂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声像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
声像档案在生产、建设、科研中的作用,根据《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电力工业局吉电办字[1989]492号关于《吉林省电力工业局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鉴定与利
用以及检查与考核等项内容。
1.3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声像档案的管理。
2、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2.1 声像档案是指我厂、厂属各单位及个人在行使职责或从事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片(包括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2.2 我厂声像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2.2.1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部局及市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人来我厂视察工作形成的声像材料。
2.2.2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我厂讲学以及从事其它重要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2.3 外宾来我厂参观、访问、洽谈、考察活动等形成的声像材料。
2.2.4 我厂在涉外活动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2.5 省、市级以上的英雄、模范人物在我厂进行重要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2.6 我厂召开的重要会议,如重要的行政会议、技术会议以及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妇代会等形成的声像材料。
2.2.7 我厂举行的重要集会、重大纪念庆祝等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2.8 我厂人员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表彰活动或被授予荣誉称号、证书、奖章等形成的声像材料。
2.2.9 我厂及厂属各单位荣获的市(局)级以上政府机关授予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的照片。
2.2.10 我厂的重大技术发明、荣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声像材料。
2.2.11 记录我厂发生过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等形成的声像材料。
2.2.12 记录我厂重点建设工程的基地原貌、奠基仪式、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落成典礼的声像材料。
2.2.13 反映我厂厂容、厂貌、大型建筑设施、重要设备、地下建筑基础、管线布置的声像材料。
2.2.14 反映我厂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建设情况的声像材料。
2.2.15 我厂的名称牌匾的照片。
2.2.16 我厂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2.2.17 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声像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3.1 凡属归档范围的声像材料,均由活动的主办部门或指定专人(摄录人员)负责整理、归档,不得私自保存。
3.2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照片及其底片应一并归档。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保证质量,没有污迹、水斑、磨损和变质。
3.3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声像清晰、内容完整。
3.4 经整理的声像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严格履行验收、交接手续,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声像档案材料的整理
4.1 我厂声像档案,采用年代——载体材料——问题分类法进行分类、组卷、编目。
4.2 声像档案材料按问题(内容)可分为十大类。人物活动类;外事活动类;会议类;生产、建设及厂发展概貌类;科技、体育、学术活动类;事故、灾害及突出事件类;纪念、庆典、文体活动类;荣誉及奖惩类、其它等。
4.3 声像档案材料内容必须有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明所反映的事实内容、发生时间、地点及所在单位、主要人物的姓名及身份以及摄录者的姓名。
4.4 声像档案材料芯页标签内容填写包括:题名、主题词、摄录部门及摄录者、日期、盘数及编号、相关的声像档案编号等。录音带、录像带在填写上述内容的同时,还应填写带长、时间等,录像带要注明声道、所用机器型号等。
4.5 声像档案材料的文字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一律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4.6 反映一个事件、一次活动或一个专题形成的同种载体声像材料组成一个保管单位。对数量少的且具有内容相近或相同的不同种载体材料也可组成一个保管单位。
4.7 各种载体的声像档案应编制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及编号。编目格式由厂档案科按上级部门规定标准统一印制。
4.8 声像档案材料编号、照片应在其背面有上角书写,其底片要在底片袋和底片乳剂的右上角同时写明;胶片卷片应在片头、片尾乳剂面右边处分别书写。声像档案的保管
5.1 声像档案是我厂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均由档案科集中统一保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声像材料散落于本单位或个人手中。
5.2 声像档案的保管按不同类别不同载体,使用不同专用装具分别保存。
5.3 设立专用库房保存声像档案。专用库房除具有普通档案库房“七防”要求外,还应配置调温调湿专用设备,使胶片的保存温度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范围内;其他声像材料的保存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45~60%范围内。并且保证每昼夜温差不大于±2℃,湿差不大于±5%。
5.4 声像档案库房及保管位置,应良好地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化学气体的污染,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5.5 照片与底片、原版与翻版分开保管,正片与副片不应同装一袋,磁带、胶带应装在密封盒内,防止弄脏、摩擦、损坏。
5.6 对长期保存且不常利用的录音带、录像带、影视胶片每各隔半年重烧一次,经常使用的每隔半年至少要清洁一次。
5.7 档案管理人员对入库前的声像档案,要严格检查,对已受污染的声像档案要责成有关人员处理后,方可入库。
5.8 不能用手直接接触底片,应带洁净的手套操作,防止灰尘、汗渍污损底片。
5.9 每隔半年要检查一次声像档案的保管情况,对已污损的,要及时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
5.10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出、消磁、清洗、涂改、剪辑。声像档案的鉴定与利用
6.1 声像档案要每隔2~3年鉴定一次。鉴定工作由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后对已无保管价值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已规定的档案销毁程序销毁。
6.2 声像档案的利用,应编制档案目录、帐薄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查找提供方便。
6.3 声像档案的借阅、利用,按Q/JRD-210-43.08-89《档案综合管理制度》的有关标准执行。
6.4 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私自转借,用过按期返还。如有损坏,借用单位负责赔偿。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由档案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按厂《目标经济责任制》进行奖惩。
附加说明:
本标准所列各项内容,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编制:
初审;
审核:
审定:
批准:
本标准委托厂档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