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制度_站公文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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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制度
1、公文处理的一般规定:
(1)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确保安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监督所办公室设专人管理文件,负责来往公文的登记、分办、传递、用印、催办、保管和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3)各科室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由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来往公文的登记,分办、传递,用印、催办、保管和归档工作。
(4)处理公文要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进行,认真负责,讲究质量,提高效率,按时处理完毕,不延误,不积压并注明承办结果。
2、收文处理制度:
(1)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个人外,均经办公室拆封,登记编号,呈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领导及科室处理。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会议通知等文件应交监督所办公室登记处理。
(2)对外来公文,文书按照内容、性质或发放单位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并附公文用纸,根据监督所长审批意见及时送交承办科室或个人进行阅办,不得积压,不得延误。
(3)根据来文要求和领导指示,办公室要按规定期限负责检查催办处理情况,防止漏办和延误,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监督所所长,阅办完的文件各科室需要保存的应复印后保存复印件,原件应及时交回办公室保存。
(4)未按时处理的文件,应说明理由和存在问题,不得延误不报。
(5)文件处理完毕后,注明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
3、发文工作制度:
(1)公文起草人员在起草文件时要明确文件的写作格式,用途及印发范围和有关要求。各种数据力求准确,用词恰当,言简意明。
(2)文件起草后,一般按科室负责人审核、修改,主管所长审核,修改、签发的程序进行。重要文件由监督所长签发,文件一经签发即行生效。签发文件要写清签发人姓名,时间。
(3)凡科室以监督所名义印发的非正式文件、信件、通知,证明一律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4)起草文件,—律使用打印机打印,文件原稿及正文各一份交办公室文书归档。
(5)发送公文要严格按照签发人批准的范围改善,如有增减,应请示签发人同意,各种文件上报及发放时要在发文本上认真登记。
(6)发出需要对方答复的公文要及时进行查询,并将批复函件或答复意见和正本发文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