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制度_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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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办公文具用品管理规范化,将制PG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三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孔机、钉书机、打码机等。
第四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五条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直线纸)不在此限。
第六条管理品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七条文具的申请应于每月25日由各部门提出“文具用品申请单”,交管理部统一采购,并于次月一日发放,但管理性文具的申请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各部门设立“文具用品领用记录卡”,由管理部统一保管,在文具领用时作登录使用,并控制文具领用状况。
第九条文具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十条文具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文具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物品,应酌量库存,管理部无法采购的特殊文具,可以经管理部同意并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文具申请单向管理部领取文具,并列入领用卡,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文具一并交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