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_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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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处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二章 离职类别
第三条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提前3日提出。
3、以完成一定项目工作为前提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或负债具体某项项目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完成该项目工作(所做项目完成以出具报告并收到反馈意见书为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如确因情况特殊,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必须保证离职后积极配合公司未完成项目后续工作的进行,即做到随叫随到,公司有义务支付该员工离职后完成后续工作的报酬,具体报酬以该员工原基本工资为基础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员者。第五条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第六条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自动离职无工资结算)。
第三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 离职申请的审批
1、员工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领取),经批准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表》。辞退员工或合同期满不续签不需员工自己填写,由用人单位直接主管填写《员工离职表》,依人事权限审批。
2、用人部门直接主管在核实个人提出辞职的审批表时,应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辞职具体情形及真实原因,征询其对公司的意见并将意见整理人力资源部。
3、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八条 离职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员工离职表》完成审批后,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3、离职人员所在部门主管收到已核准的员工离职单后,应组织安排好离职人员离岗的工作交接;
4、《员工离职表》批准后,离职人员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如因交接不清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5、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其主管人员应详加审查,不符之处予以更正。如离职人员按正常手续工作交接完毕并离岗后,再发现有财务、对外应收账务亏欠未清者,由其部门主管协助进行追索,发现工作交接存在不详尽的,由其部门主管负责协助联系沟通。第九条 事物移交
1、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3、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
4、(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的移交;
5、借阅资料的移交;
6、各类办公工具的移交; 第十条 款项移交
1、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列明详单并给予详细说明后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3、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订确认,并经直接上级主管审核、确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完成交接。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工资结算与核发:离职人员已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者,依其在岗最后一个月实际出勤核发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次月20日)发放;离职手续未办理完备者,其工资暂不予发放,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才给予发放。
2、应付但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须扣除以下项目:(1)员工拖欠未付的企业借款、罚金;(2)员工对企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3)如以上(1)、(2)项未结算清,财务部不得办理工资结算。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社保关系:在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由公司协助离职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转移手续。
(2)其他 关系(党、团组织)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