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_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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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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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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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基金管理的正常经营,及时化解公司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突发紧急时间对基金运作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的首要日标是:保证公司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基金的正常运作,保证交易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突发紧急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公司基金管理工作正常运作,有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如:
(一)政治经济等宏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市场出现巨幅波动;
(三)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
(四)开放式基金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五)系统保障(包括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电力供应系统等)严重故障
(六)公司或员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等。
第二章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应确保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陆续现的突发紧急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完备性原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应尽可能充分考虑到公司基金管理运作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情况,清楚界定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并准备相应的处理办法:
(三)规范性原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是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对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在实施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范操作;
(四)协调性原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应考虑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协调一致,共同化解突发紧急事件;
(五)灵活性原则。在基会管理过程中出现本制度未能明了的突发紧急事件时,公司应本着灵活性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基金投资部形成交易指令后交中央交易室实施。
第八条交易环节的突发紧急事件包括:
(一)同一交易日内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就同一交易品种发生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并已实施;
(二)交易员在执行交易指令时引起了交易品种市场价格和成交量的显著波动;
(三)基会持仓品种行情突然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及时做出反应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四)交易员在交易中出现重大交易错误,包括一只基金的交易员误对其他基金进行交易、使用了错误的证券账户、交易券种错误、交易方向错误和成交数
量严重超出交易指令数量;
(五)交易设施突然发生故障。
第九条交易坏节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对于第八条第(一)至第(四)款所述紧急情况:
1、交易员席立即向中央交易室主任汇报,中央交易室主任向研究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及监察稽核部汇报;
2、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召集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协调;
3、如有必要形成新的交易指令,由相关基会经理下达指令,由火交易室负责执行;
4、处理完成后投资研究部做出书面报告向监察稽核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
5、公司领导视情况的轻重与否,决定是否报告或公告。
(二)对于第八条第(五)款所述紧急情况,交易员应设法自行排除故障;如不能自行排除,应立即通知电脑中心专门负责人员维修;如暂时无法修复,应启用备用交易设施。
第十条系统保障环节的突发紧急事件包括:
(一)行情、委托交易系统中断;
(二)计算机系统受到黑客攻击或受病毒影响发生瘫痪;
(三)服务器崩溃、数据丢失;
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三)连续巨额赎回;
(四)哄抢与挤赎:
(五)营业网点损坏;
(六)基金托管人信用风险;
(七)基金关键人员变动。
第十三条公共关系等其他环节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市场出现不利于公司或所管理基金的谣言时,公司由指定公司或基金信息披露人和指定媒体上及时披露公开基金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对谣言进行澄清、解释;
(二)对于影响基会正常投资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根据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力向中国证监会和托管银行申请暂停基金交易,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三)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公司督察长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申请暂停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的次日,立即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内容包括事态说明和相关处理办法;
(四)相关网点发生哄抢或挤赎时,公司督察长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暂停该网点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时制、处理办法和临近网点详细地址。市场部应迅速查明原斟,提出应对方案,报送监察稽核部;
(五)当基金销售网点因人为或非人为的因素遭到损坏,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受损营业网点为商业银行代销网点时),同时暂停该网点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市场部应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应对方案;
(六)当托管人信用风险发生时,应积极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必要时根据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力向证监会中请暂停交易,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当基金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旋,启用备用人员,并于次日在相关媒体公告事情经过和处理办法,安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