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_徐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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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机关资金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包括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独立法人事业处室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机关财务的管理、审计和监察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与监察室共同实施。
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行政经费、项目预算,审核行政处室各种支出,采购、发放和管理行政办公用品;财务处会同办公室审核机关预算编制,对机关财务代理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审计处负责审计机关预算外收入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察室负责监督财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各处室所有经费都要纳入机关财务,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隐瞒、不虚列,不编赤字预算。3-
再报销相关票据。
(二)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外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省内出差,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须经局长审批。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长批准方可乘坐。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
(一)行政处室所需办公用品,按年度预算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和发放。事业处室参照执行。
(二)各处室的固定资产要责任到人。公物须在机关存放,一般不准借为私用。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变动时须办理公物转交手续。
(三)设备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办法。办公用品采购要从严程序,数额超过20000元的要公开竞价。
第十五条出租车费的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如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报销时须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写明乘车的事由,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进修学习费开支
局机关统一安排的培训、进修等,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属个人要求进修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及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学习费用按徐委发〔2003〕30号文办理。
第十七条借款手续的办理和结算。各处室须凭经批准的《机关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表》办理借款手续。项目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徐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其它借款须在工作完成后当月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结算手续的,该借款由财务处在借款人次月及以后月份工资中扣除,不再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报销手续的办理。经办人持经批准的《机关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表》、有效票据,并在单据纸上正确填写票据张数、大、小写累计金额及事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并按程序报销。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分段审批制。
(一)行政处室
500元以内的经费开支,由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500-1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处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000-50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处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会集体研究,由局长审批。
(二)事业处室
汇交省教育厅、出版社等往来款项和竞赛、考试、培训发生的场租费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招待、购物、劳务、差旅(考察)等费用,5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负责人审批;500-1000元的开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1000-50000元的开支,经分管领导审-5-
核,报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会集体研究,由局长审批。
(三)同类同批同一时间段发生的支出应视为同一项目支出,累加计算其支出金额,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四)机关人员的福利、奖金,行政处室经批准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由办公室按规定的标准、范围直接通知发放。调整规定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由局长审批。事业处室参照执行。
第五章考核、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审计处、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参加的局财务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处室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审计处负责每年对机关账务审计一次,并将审计情况向局务会汇报。对审计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纠正,同时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务规定如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