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_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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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加强仓库、罐区重点部位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甲醇罐区、甲醛罐区等)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科负责对仓库、罐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2、保卫科负责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前的安全告知。
3、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罐区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定内容
1、仓库储存管理
1.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1.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1.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1.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1.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1.7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厂安全科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1.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及时处理。
2、罐区储存管理
2.1 从业人员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隐患。
2.2盛装重要物料储罐均有物料液位、压力、温度等相关信息;重要参数均有上、下限报警装置,一旦出现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3 储罐每年要检查一次腐蚀情况并测量其壁厚,若不符合要求,要进行整修或及时更换。2.4 定期检查储罐上的测量设施,如其测量值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立即检修或更换。2.5 检查储罐附属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防爆膜等是否完好。
2.6 罐区间的泵、管线等每班要按时巡回检查,防爆措施是否齐全,出现异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理并上报。
3、装卸运输管理
3.1运输车辆必须持《危险化学品装卸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及相关资质证件,否则不准进入仓库或罐区内。
3.2进入易燃易爆的罐区或仓库界区内的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在罐区或库内检修车辆。3.3在危险性较大的罐区或库区内操作的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消防器材的管理
4.1消防器材要按相关要求进行放置。
4.2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及杂物。
4.3消防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存放和处于备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