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材料)_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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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2004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凡医院正式聘任的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院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者,均可向医务科申请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需将签名和专用签章留样存药剂科及医务科,签名字样要清晰能辨。

二、助理执业医师、试用期医师(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进修医师均无处方权。以上医师开出的处方,需由带教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确认方有效。

三、因工作调动调入我院、有一年以上临床经验、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在调入医院三个月后,并完成执业医师变更手续后方能申请处方权。

四、调离医院的医师须在离院前在医务科办理处方权注销手续。

五、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六、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盖章及注明修改日期。

七、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八、处方药名、制剂名称及处方用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药物使用说明书为准。

九、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名,并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章。

十一、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十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

十三、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处方。

十四、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如发现处方不规范、用药有误或存在用药安全、配伍禁忌等问题,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十六、药剂科要建立错误处方登记本,定期报告医务科,凡属伪造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拒发药品,并及时扣发处方,向领导汇报,对伪造处方者严肃处理。

十七、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十九、重新制定的处方格式: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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