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路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_路政案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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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重大路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路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路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路政处罚、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重大路政处罚、赔偿决定进行讨论、审查。
第四条 路政执法重大案件讨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法定依据;
(二)遵守法定程序;
(三)遵循公平、公开;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重大案卷交相关负责人,由 其拟定讨论时间。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继续履行处罚、赔偿程序。
第六条 路政管理机构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人数为奇数。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重大路政执法案件包括路政处罚和公路赔偿案件。
(一)路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
2、处以吊销《路政管理许可证》或《超限运输通行证》;
(二)公路赔偿:
1、造成国省干线公路路产损坏1万元以上,高等级公 路路产损坏2万元以上;
2、案情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其它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你给与处罚或赔偿依据等有关内容;
(二)集体讨论研究;
(三)与会人员对处理决定进行表决;
(四)与会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字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