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管理制度_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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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维护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项目部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以总承包形式承接的各项工程,外埠工程按工程所在地的要求于当地参保或在郑州市参保。
三、参保登记
1、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总包工程的项目部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参保农民工花名册等资料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0.16%核定一次性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1、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2、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未能及时报送农民工人员变化情况,自临时增加或调用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1、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时,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日内,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康复处报告。
2、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即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医疗待遇项目有: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