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退出制度_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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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北河卫生院乡村医生退出制度

一、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退出:

1、村卫生室人员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

2、村卫生室人员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3、村卫生室人员在村两委任职的村干部;

4、村卫生室人员未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要求开展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免疫规划等工作的;

5、村卫生室人员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

6、村卫生室人员不服从村两委工作安排的。

二、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等考核后注册聘用。

三、乡村医生年龄达到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退出后由县财政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逐月发给生活补助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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