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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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

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门诊部保管。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

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

药手续,每次都要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

个月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6)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个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①诊断证明和本院门诊病历;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应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8)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控制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

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3)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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