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七章消费税法律制度_741406269_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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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1.概念
消费税是对税法所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种。
2.特点
课税范围的选择性:消费税属于流转税,但不是对所有消费品征收,而是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进行征收,可以体现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性;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的销售环节征收;
税率设计的灵活性:可以针对不同消费品设置不同的税率,实现一品一率;
税收方法的多样性:可以在消费品出厂环节征收,也可以在批发环节征收,还可以在零售环节征收;
税款征收的重叠性: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存在重复征收现象;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生产者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3.消费税的作用
调节作用:消费税是根据特定目的设置的税种,可以调节消费关系,体现消费政策和引导作用;
财政作用:为国家财政创造收入。特别是结合税目和税率的设置,可以征收到高额税款。在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一些产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同时对一些非人民生活必须品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对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
2010年国家税收中国内消费税总收入为6071.5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8.29%,税收收入排在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及消费税之后,个人所得税之前列第五大税种。
二.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税是古老的税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
1950年中国开始征收商品流通税;
1958年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
1973年工商税;
1983年产品税、增值税;
1983年烧油特别税;
1988年特别消费税(主要针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
1994年正式开始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实现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双重调节机制。
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调整了消费税税目;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施行。
第二节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特定消费品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应税消费品。
税目:
1994年实施的消费税法,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划分为十一个税目,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等特殊消费品以及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
2006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调整了消费税税目,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2009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09附录:消费税调整对照表.xls
二.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插入资料流转税要素比较.xls
三.消费税的税率及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征收。
采用从价征收办法的,按不含增值税税金但含有消费税税金在内的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从最低3%到最高45%分不同档次征收;
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40元;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适用于甲类香烟、乙类香烟和白酒。例如: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税率设置考虑的主要因素:
1.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引导消费,抑制超常消费;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具有财政意义;
5.适当考虑应税消费品原有税率水平。
四.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例如:
烟叶——烤烟——烟丝——卷烟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
委托方提供玉石,受托方加工为玉器
计税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进口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税率
五.减免税与退税规定
消费税针对特殊消费品征收,一般没有减免的优惠,但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消费税。
免税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
第三节消费税的缴纳
一.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讨论:消费税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