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一会两站”工作制度_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一会两站”工作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

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一会两站”

工作规则与制度

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制定

一、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

受理投诉工作分工与协作

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包括“一会两站”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机构协助的,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一)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消协受理,被诉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协受理。

(二)对非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

(三)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以受理三觉镇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协(分会)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的投诉;对普通投诉,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的投诉站、联络站受理。

(四)上级消协对下级消协受理投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办,对下级消协提出的疑难投诉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下级消协应当受理上级消协转办的投诉并及时答复处理情况;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处理投诉。

受理投诉工作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

揭露、批评。

(七)消协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二、石河子市消费者协会 “一会两站”消协分会工作职责

1、定期召开分会理事会,对本辖区内的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协商、部署。

2、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本辖区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4、受理本辖区消费者举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5、指导和协调消费者投诉站工作,组织培训站长以及维权骨干。

6、完成上级消费者协会交办的任务,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反馈。

三、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 “一会两站”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工作职责

1、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2、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如实并向辖区内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反映情况。

3、解答消费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

4、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的申(投)诉,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及时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分会转交的申(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

5、对情节较为严重的申(投)诉案件,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或消费者协会分会调查处理。

6、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线索,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7、培养和发展义务监督员,壮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

8、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商品(服务)经营场所设立的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还包括以下职责】:

9、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实解答消费者对本单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质询。

10、直接受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投诉,妥善解决消费争议。

11、发现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12、依法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公告和通知,督促和组织本单位及时对不合格商品下架或退市,协助做好相关召回工作。

13、自觉建立本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品质量监督等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14、组织开展消费者对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评议活动,积极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消费维权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四、消协“一会两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

(一)、五个方面的素质:

1、具有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精神

2、具有相应的知识,了解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3、具备相应的消费者知识,对商品和服务有较多的了解

4、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

5、具有创新的思维方式

(二)、五个方面的能力:

1、敏锐的洞察力

2、灵活的应变能力

3、良好的表达能力

4、过硬的协调能力

5、出色的组织能力

五、受理投诉事项的调解原则

(一)调解的地点应在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消协参加调解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调解双方及调解人员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调解人员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参加调解的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三)出现以下情况,由调解主持人填写通知书,终止调解,存档备案,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1.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3.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申诉的;

4.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5.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在规定期限仍不予答复的;

6.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

7.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

(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情况复杂的投诉,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对涉及面广、侵害事实清楚、情节恶劣、无法调解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可在调查核实后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依法查处;

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3.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4.支持消费者诉讼。

六、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有五种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投诉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九、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十、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票据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的义务人身自由。

消费者协会三觉分会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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