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_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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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组织法律援助中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责。
2、法援中心应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确保法援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援案件后,承办机构应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法于三日内函告法援中心,中心将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法援案件的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指导。
5、接受法援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未经法援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法援事项转委托其他机构或人员办理。
6、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案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或私下将法律援助事项变成有偿服务。
7、法援中心对法援案件将组织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听取受援人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做好跟踪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8、法援中心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一是审查案件材料,监察案件质量;二是向受援人发放《征询意见表》;三是向法院等有关单位发放意见反馈表;四是组织人大、政协、公、检、法、政法委的有关人员对案件爱你的办理质量进行评议。
9、法援中心对在办理法援事项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报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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