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_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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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财经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在册人员。

第四条、企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其责任分工为:

(一)总经理是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货币资金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的会计、出纳是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对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货币资金的付出必须经由总经理批准、财务主管核实付款信息准确后方可支付。

第五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企业财务要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账款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等货币收付的工作;

(三)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开票与收款、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票据与使用印鉴必须分别由两人以上经手保管,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企业领导必须合理分工、明确权限范围,以保证财务人员工作的有序进行及准确执行。

第七条、货币资金的支付

(1)转账:必须填制具备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单据或自制申请单经规定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2)现金:出纳须凭票支付,不得以白条支付款项。若经领导批准先垫付后交票者,财务可将支付的款项计入该人帐下,票到销账。

第八条、现金开支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及其他个人的劳务报酬;

(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九条、财务人员要加强现金库存的限额管理,对超过限额的现金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财务室库存现金的额度为XXXX元(X仟元整),超过限额必须存银行。凡因超过库存限额而照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存放现金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可的保险柜。第十一条、存取大额现金必须要有专人保护,严防抢劫。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收取现金时,必须要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钞,出纳点验完后才能让缴款人离开柜台;

(二)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清,大额现金支付时,出纳应查验有效身份证后再付款,防止冒领。

第十三条、每日终了,现金出纳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立即向会计及主管领导回报;查找核对确认为短款的,应由当事人赔偿;长款应挂账,不得以长抵短。

第十四条、不准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交与他人保管,只有在主管领导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交与他人。若发现保险柜打不开或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岗位变动涉及保险柜密码、钥匙的交接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变换保险柜密码。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取得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

第十七条、出纳必须按照发票的印章单位签发支票或汇款,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如若要变更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方可。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如遇无法确定金额或无法确定收款人名称的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空白支票,申请人必须写明预计金额、用途、收款人等内容,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纳必须填写日期、用途,根据预计的限额,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加盖印章。并限定时间交回。

第十九条、建立领用登记支票簿,严格登记支票使用的时间、支票号码(作废也登记)、领用人、金额、用途等内容。一本支票使用完毕必须核对登记的是否连号,如果缺号及时查找原因解决,书面报告财务主管备查。

第二十条、按月核对银行帐,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账户的管理、核对不能由同一人操作。银行余额不符时,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及时清理“未达帐相”。特别是对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帐项”,要及时到银行查询。“未达账项”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的要督促有关人员尽快查明原因,进行正确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经办人或企业出纳工作疏忽照成企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或出纳赔偿。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所购买的银行票据必须制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管票管章(支付款项所用的全部印章)。第二十四条、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另行保管,年终账务核对后无误(或审计后)由出纳和监管人同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支票遗失,领取人立即报告财务部,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若支票已被支付,领取人要按被支付金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若财务人员离职必须做好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主管监交,注明未达事项,造册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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