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材料)_法律援助案卷质量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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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承办的质量,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案件办理

第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以确保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符合《丰台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规定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补正。

第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主要是法律援助人员,考核范围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从办案程序、归卷情况、当事人反馈情况、监督员意见及办案思路等五个方面考核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

办案程序: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会见、按时出庭、作出辩护词或代理词等。

归卷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区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卷。

当事人反馈情况:每案办结后,区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或其家属征询反馈意见。

监督员意见: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出专门的监督员出庭旁听案件审理,根据旁听情况做出监督员意见。

办案思路: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意见、结案报告表及办案小结,结合办案结果,考核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思路是否合理。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以上考核内容对法律援助人员交回的案卷评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质量等级。

优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时归卷且案卷内容齐全、详尽,当事人反映良好,监督员反映意见良好,办案思路合理。

合格:能按时归卷且案卷内容基本齐全,无当事人投诉或有当事人投诉,但投诉事实不成立,无违纪现象。

不合格: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不能按时归卷或者案卷内容不齐全;当事人反映差;办案结果不合理;疏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办案过程中私自收取当事人财物;有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考核及评定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保证公开透明、评定准确。评定案件质量等级由区法律援助机构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评定小组,由法律援助机构主任审核并最终确定质量等级。

每年度对案件质量优秀、合格率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办案补贴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材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丰台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尚未完成全部法律援助程序的,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全额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丰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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