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_中国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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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及其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刘青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州 510006)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制度与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探讨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采用充分公开、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合理分配专利权利益等原则,建立一个兼顾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此协调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关键词
专利权,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机制,资源共享
专利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保护和促进发明创造这种无形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有效手段。作为信息选择的工具,专利权通过专有权的保护,为信息的有价值的交换带来了便利,并且达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获得福利。从专利制度的角度看,在信息的生产、交换、流动过程中,信息的最佳分配关注的是怎样建构一种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分配相关的信息给那些最需要使用信息的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因此,专利制度必须考虑一个平衡问题——专利制度如何有效地促进信息的选择和分配,而不会损害信息提供者扩散信息的积极性。要解决这一困境,就是建立一种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即在保护专利权的基础上对该项垄断权实行必要的限制,以均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专利产品的机会,即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获取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信息获取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保障。所以,本文拟在此对专利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及其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并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1.1 充分公开机制是专利制度利益平衡的关键
专利制度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角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同时也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接近,做出了相应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专利法中“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体现了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念。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垄断权的授予
却不能构成对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利于技术发展和进步。这就离不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充分公开”。因为惟有充分公开专利,社会公众才能够获取专利信息,分享专利发明的利益。专利法一般规定了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专利法通过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描述发明的细节、充分公开发明的要点,规定了充分公开的条件,从而使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在此基础上做出改进发明、学习新的知识、获得新的技术信息。
专利制度中的充分公开机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机理即对知识产品创造的鼓励和对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平衡。专利技术的公开使得公众能够接近专利发明。这种公众对发明的接近应当看成是专利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一,因为它既使竞争者从被公开的发明中学习知识和了解了信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进行创造活动,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原有的发明的基础之上做出更好的发明,也使一般的社会公众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得知识和信息,增进自己的学习。
另外,从对专利法目的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专利法还有避免重复研究、投资,从而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之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是建立在专利公开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潜在发明者通过了解该专利就不会投资进行重复研究,而是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力图使自己成为新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实际上,公开机制还具有促进专利发明被广泛利用的功效,因为在公开后,潜在的使用者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利用该项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公开机制对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形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则从提供更多更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与信息的扩散中受益。
1.2 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利益平衡的基础
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的差异而使得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存在不同之处,甚至有巨大差异。总体上,专利的保护水准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然而,无论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在确保必要的垄断保护以刺激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同时保障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这种适当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应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2.1 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
在一定的社会中,哪些发明创造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哪些不宜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整体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客体纳入专利保护和不纳入专利保护的优劣,特别是给予专利保护与不给予专利保护时在协调发明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哪一种情况更适合来加以确定。原则上,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应当与
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相适应。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专利保护客体有扩张的趋向。伴随着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需要扩展。但在被扩张的专利保护客体中,依然存在着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问题。例如,当基因领域成为专利保护客体范畴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基因技术都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之中。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对有关主题而严格限制的。像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等就不能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1.2.2 专利权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提供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专利权的这些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构成对公众正常地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限制,也不应当妨碍到负载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流通。这样,就有了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像“专利权用尽”、“专为科学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等。特别是在“侵权例外”中,对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要求专利权法对专利的“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做出适当安排,以维护专利法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实际上,从各国专利法中对先用权问题的规定看,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典型地体现了专利制度中的平衡精神。
1.2.3 专利权的适当和合理的保护期限的界定
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专利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发明本身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则富,任何人可以利用。专利的保护适当而合理的期限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含义:一是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发明的投资回收。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限意味着专利垄断的所有人将有足够的机会利用他的商业优势和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竞争者也能够通过受让或者接受许可等形式利用他的发明。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使发明的商业化而收回投资,从而为其后续发明提供经济基础。二是为竞争者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后续发明和获取知识和信息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专利法通过确定有限的保护期限设立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公众自由地、不受限制地接近的领域,是专利法保障技术发明成果最终回归于社会、最终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共同财富的重要保障。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发明即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1.3 合理分配专利权利益
专利制度实际上将利益分成了对应的两部分,一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一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即通常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专利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理想的、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本质上不是对立的,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要求对社会成员个体在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制约,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个人利益的扩大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必然要产生矛盾。专利权益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动态的配置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创新,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各自的价值取向,法律利益的权衡有着不同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社会处于工业化初、中期,市场孕育、发展之时,法律保护的重点应放在权利人这一边,帮助权利人尽快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并使之不断稳固,以激发潜在的单个创新能力。当社会发展到市场成熟阶段,法律就会制止垄断权利的扩张,转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保持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1.4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专利权人以专利权限制专利发明的使用而对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技术、对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施加了限制。从专利法的宗旨看,这种限制却不应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在垄断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借助于在专利法中确立一些限制垄断权的制度来加以解决,有些则需要借助于专利法之外的竞争法像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解决。不仅反垄断法对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专利法本身也限制了从专利中获得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制度等就是重要的体现。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在专利技术的垄断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广义上,上面阐述的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是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制度,因为有限的保护期意味着在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原来的专利技术最终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2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专利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应该既要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失,激发和鼓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又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使他们尽可能地共享人类的文明,实现高程度的资源共享。专利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只有把利益权衡的平衡点定位于最合理的位置,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的资源共享。
2.1 利益平衡机制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动力,是保护资源共享的源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应当在知识产品的传播和交流中得到回报。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利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任何知识产品将无法给其创造者报偿,最终打消知识生产者的生产动力,阻碍社会知识产品的生产,也使资源共享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创造知识势必依赖巨大的前期投入。就知识创新要承担的高风险成本而言,唯有激励才会有创新的动力。其次,知识产品产生后,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有时不付报酬就能被他人使用。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创新者的智力成果就会被他人任意无偿使用,其巨大投入和成本支出就无法获得补偿与收益。这必将严重挫伤创新者进行知识再创造、再开发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社会知识创新水平降低、创新速度减缓,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2.2 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可促进知识资源的有序利用,扩大资源共享的范围。
专利权利益平衡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随之下降。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这样,产品的产量就会受到限制,产品也就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智力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又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实施专利权利益平衡机制,实现专利权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知识成果的认可和对知识成果所有者的权益保护,它必然鼓舞和激励知识资源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约束和规范着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对知识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
3运用利益平衡机制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的策略与措施 3.1 利益协调
利益协调是基于利益分化而采取的各种约束和调节利益关系的手段、方法和措施。就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而言,利益协调可以有效地限制不规范、不正当、不合法的逐利行为和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均衡的利益机制。在专利利益平衡机制基础上,资源的开发利用,参与各方都要严格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或约定。一旦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打破了共享赖以维持的利益平衡关系,资源共享将会终止或重新达成新的共享协议。交流沟通是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中由于制度缺陷引发或制度外存在的问题,满足不同利益诉求的协调方式,它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等特点。有效的交流沟通,并不一定要拘泥于某种形式,可以是双向沟通,也可以是多方交流,但必须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让各方而的利益要求获得及时充分而有效的表达,并通过及时协商和谈判得到合理解决。
3.2 完善有关专利制度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并不否认专利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专利权不是对知识创造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两者是不矛盾的,可以达到统一。
3.3 重视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控制
专利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专利权的独占性通常会使权利所有人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或者是通过不正当地行使专利权来进行非法竞争,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制(主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同时由于专利的创造总是要利用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并被看成是社会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专利权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私权,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对权利所有人的保护是实现专利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3.4 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资源共享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与WTO规则相符的专利权利益平衡机制,废除与之相矛盾的法律法规,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尽管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由于历史不长,在立法与司法上都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执法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无孔不入,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传统的执法手段应随着技术而不断改进,不断加强执法的有效性,加大对侵权的打击力度。逐步扩大行政执法在专利权保护中的作用。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
展,专利保护在许多方面如反盗版电子技术,信息数据的传输加密技术,防伪技术等都增添了现代高科技成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与计算机安全管理技术的发展,也是造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具有知识产权资源产品的自我保护措施,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研制开发高质量的安全有效的计算机安全产品,是实现保护专利权基础上的资源共享的关键。
专利制度中的利益总是处于从平衡到不平衡,总体趋向平衡的变化过程中,专利法也随着这种变化而日益完善。专利制度应一方面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垄断专有权,他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鼓励权利人公开智力成果,允许社会公众合理接近、利用智力成果,既保证知识的不断创新,又促进知识的传播、扩散与再创造。专利制度要实现这一职能,就必须平衡和处理好专利权与有效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建立一个兼顾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利益平衡原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重新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制定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平衡机制,真正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利益,提高信息的使用率,从而促进资源共享,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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