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管理制度_样品间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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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制度

1、取样人员或外来委托人员将样品送至试验室时均应填写试验委托单,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品时,应查看样品状态,如样品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等级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附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所检项目,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编号作好标识。

2、试验员接收样品时,应按照试验检测标准规定对样品封样状态、取样数量、规格型号等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准用于试验,同时要求取样人补充或重新取样。

3、试验前需要进行加工的样品应严格按标准方法进行加工和制样。搬运试样时防止破坏或损毁,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4、样品室的环境及设施应符合样品的存放条件,如温度、湿度、防水、防盗要求等。

5、样品室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样品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帐物一致,样品丢失或混淆不清必须追查原因。

6、已检验过的样品,检测人员应在样品标识卡或其包装袋上写上“已检”字样和检测时间。

7、留取样品应按规定要求经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同意后处理;破坏性检测项目一般不保留试验后样品,若检验方法有规定或有其它特殊要求时例外。非破坏性检测项目留存样品在该项目检测报告发出7天后,无异常时可以处理。水泥、外掺料等试样经过试验检验后均需留样保存,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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