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_孕期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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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2、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做好宣传警示工作。
3、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准入标准,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4、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详细填写孕妇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记录。
5、如实登记孕妇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情况。
6、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年终考核内容。
8、超声诊断仪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9、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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