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_完整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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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布局合理,严格划分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人物流向符合要求。
二、分设生理、隔离待产室、产房;急诊产房按感染产妇对待。
三、医务人员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及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消毒隔离措施。
四、一次性用品与高压蒸汽灭菌物品按有效期长短分别从里到外分柜放置。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五、产前应做HbsAg、抗-HCV、抗-HIV等检测。阳性者及急诊产妇在隔离待产室待产、隔离产房接生。
六、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重复使用。非一次性诊疗器械必须由消毒供应中心统一处理供应,科室不得有自备包。
七、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各种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八、发生职业暴露立即按职业暴露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到感染控制科进行登记。
九、每月对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进行微生物学监测。检测不合格要有追溯记录
十、医疗废物规范放置,专人收集处理。一般胎盘应归产妇所有,特殊感染的或产妇不要的双包双扎按医疗废物处理。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一、布局合理,区域间标识明确,符合功能流程。
二、医务人员进入产房应更衣换鞋,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接生前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刷手及手消毒制度,手刷一人一用一灭菌。接生前应按要求消毒产妇会阴。接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三、分设生理、病理产房、待产室。产房应定时通风换气,分娩前后用动态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产妇出产房后进行终末消毒。
四、保持室内清洁,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物表消毒;地面湿式清扫,拖把分区使用,每日500mg/L含氯消毒液拖地两次。遇污染时及时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覆盖并清除。用后浸泡消毒,清洗后悬挂晾干。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五、一般诊疗用品如体温表、听诊器等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流动水冲洗,干燥备用。消毒液定期更换,保证有效浓度。
六、遇分枝杆菌、炭疽菌、气性坏疽杆菌、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感染的病人污染的器具应采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流动水冲洗,干燥备用。
七、产妇所用物品及器械应严格按照要求处理。一般产妇用后的器械,在处置室冲去血迹后交消毒供应中心处理,确诊、疑似感染及急诊产妇用后的器械尚需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消毒供应中心处理。
职业暴露处理流程
一、若发生皮肤、粘膜的职业暴露后,应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75%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处理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上报感控科和预防保健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五、医务人员应及时留取暴露者和患者血样进行血源性疾病监测,以便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适的预防用药,并定期追踪。
六、感染源为特殊病人者,应立即上报,并严格处理。医疗废物泄漏处理:发生医疗废物的泄漏时,应及时对泄漏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将含氯消毒液直接倾倒在污染区域,由外围向中心进行局部消毒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都应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内,严禁将生活垃圾、放射废物、化学废物等混入医用废物中,各科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勤务中心定时清运。
二、生活垃圾按开封市城市垃圾处理原则,用黑色塑料袋存放,各科将其置放于指定垃圾堆放处由勤务中心统一回收上交环卫处收集。
三、普通医用垃圾如外科、妇产科、换药室、手术室的大量敷料和各种注射后的棉签等固体废弃物置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四、未接触病人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部分直接毁形后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抽血的一次性注射器需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先消毒后毁形,并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五、一次性输血袋,检验科大小便废弃物等均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六、各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放于固定位置,其中经毁形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由供应室定点回收;其它医用垃圾由专人收集转运。
七、医疗废物的院内运送必须遵循固定的路线,集中堆放于医院专设的医用垃圾房内,密闭保存,防止污染周围环境。黄色医疗废物转运箱应张贴标签,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集中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防止流失。开封市医用废弃物
中心每三天上门收集处理。以上垃圾置方法要求各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管理,分门别类放置。坚决杜绝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外流,以防引起社会污染。
母乳喂养十条措施
一、成立爱婴医院促进母乳喂养小组,并建立院科两级母乳喂养技术指导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母亲和婴儿的医务人员均应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对孕妇及家属定期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健康教育,“每个孕妇及产妇要接受一次以上的教育”,并进行孕期、哺乳期营养指导。
四、帮助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婴在产后1小时内进行皮肤接触,早吸吮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剖宫产母亲回病房后,补足母婴皮肤接触和吸吮30分钟的时间。
五、凡无医学指针的母婴均应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护理或治疗母婴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鼓励按需哺乳,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六、指导母亲正确地哺乳和含接姿势、挤奶的手法,及时解决喂奶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纯母乳喂养六个月。
七、取消正常新生儿室,在产科病房内放置婴儿车,在医院爱婴区内取消奶瓶和人工奶头,喂前不添加辅食。
八、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乳品销售守则》,禁止医院职工为奶粉公司做广告及出售奶粉,不接受任何公司馈赠的代乳品,不得以任何借口喂代乳品和饮料。
九、开展整体护理,实行护理岗位责任制,责任护士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及技术指导,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产后访视组织,继续指
导母乳喂养。
十、设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及24小时咨询电话:*** ***
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
一、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二、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三、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四、帮助母亲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五、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新生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八、鼓励按需哺乳。
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即使国家无相关法律,制造商及推销者也均应遵守《守则》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