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管理制度_妇女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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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对女职工产假标准及哺乳期工作时间予以规定。

第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不得擅自调离岗位,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部门负责人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凭检查单据可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四,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有特殊情况仍不能上岗,可另行申请离职或请假,但公司不给予发放基本工资。

第五,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发放产假内基本工资。

第七,产假内的劳动保险由单位给予缴纳,超过产假时间的由个人承担所有社保费用,否则给予停缴。

第八,已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第九,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公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超过时间作旷工处理。哺乳时间到行政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对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取消哺乳时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考勤。

以上规定望各位女职工严格遵守,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创造有秩序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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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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