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保密制度_重性精神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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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保密制度
1、积极宣传认真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
2、设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工作。重性精神疾病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作息管理培训及考核。基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本中心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作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3、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4、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民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备案。
5、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6、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7、重性精神疾病的资料应上锁。
8、对违犯保密制度,造成泄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重性精神病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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