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财务管理制度_村财务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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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发„2012‟ 号

关于印发《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村(居):

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乐山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财乡代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会计机构设置

一、村(居)实行“村财乡代理”,由镇财政所负责对村(居)的财务及国家或集体投入农民理事会管理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二、实行“村财乡代理”后,村(居)不再单独设立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报帐业务和指标登记、凭证结算、对账、备用金领取、财产物资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 账户管理

三、实行“村财乡代理”后,村(居)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规范的“村级资金专户”。

四、“村级资金专户”使用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和财政所长、专户核算员、出纳的印鉴、并实行印鉴分人管理。

第三部分 现金管理

五、现金使用范围

村(居)与各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在下列范围使用现金:

(一)、出差人员借用的差旅费;

(二)、应支付的个人误工补贴;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六、备用金管理

(一)、为保证村(居)级正常工作运转,由镇政府根据各村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

(二)、财政所负责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将相关支出凭证处理入账,否则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领取业务。

七、现金收付管理

(一)、村(居)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必须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严禁以个人和单位名义开户存储;

(二)、村(居)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应从本单位备用金中支付,严禁从本单位的收入现金中直接坐收坐支。

八、现金的核算

(一)、报账员应设臵“现金日记账”,按现金收支业务实行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报账员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否则,财政所予以退回。收支审核无误后,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作为入账的依据;

(三)、报账员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部分 收入管理

九、村(居)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村(居)财务管理,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和集体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和上级部门拨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一切资金。除有关规定明确奖励给特定个人外,村(居)集体获得的各种奖励和业务提成、手续费等都要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规范收款手续,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村(居)取得收入由报账员收取,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取得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缴入“村级资金专户”,1000元以下的在3日内缴入专户,并凭银行盖章收讫的进账单到财政所开具收入票据。否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村(居)的集体资产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林场发包等资源出让、闲臵资产处臵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按照产权政策法规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而取得的收入,财政所则拒绝入账。

十二、上级各单位补助给村级的各项收入统一拨付到“村级资金专户”。

第五部分 支出管理

十三、编制财务预决算。各村(居)年初要编制全年预算收支计划,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送财政所和农林水综合服务站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要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分别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镇政府报告。

十四、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0.5万元以上的村级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事业、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及上级下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装潢项目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十五、规范重要设备、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采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及各类服务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服务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十六、规范拨款程序。经村两委研究后,由村(居)级报账员填写拨款申请加盖公章,村委会主任签名送财政所审核指标,镇长审批后,资金拨付至村级账户。

十七、规范支出发票。支出项目要与年初细化预算计划相符;所有商业性开支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发票并附详单方可报销;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发票并附工程预决算书和工程验收单方可报销;涉及公益性捐赠支出送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政府领导同意方可报帐。

十八、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开支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村支书审核,村主任审批(村支书、村主任一人兼任的另指定一名村两委成员签批)。单项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需经村(居)集体会议研究。财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同时要有证明人签字,交审核人审核并签字后(含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由审批人签批后生效。

十九、合理使用集体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补助收入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开支;村集体经营收入、捐赠收入(指定捐赠受益人或专项用途的应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或适当弥补村级公用支出。

二十、合法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资料;较大额的专项资金需建好对应项目档案和备查账。

二十一、规范村民小组资金使用。村民小组资金实行“镇管、村批、组用”,并只能用于该组的公益事业,不得平均摊分给农户。二

十二、规范村干部报酬。依照相关规定,村干部工资应结合各村经济状况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后统一下发批文,并实行“一卡通”发放,各村不得另行设立项目发放各种补贴。

二十三、规范村(居)招待费开支,村(居)应实行农户搭膳,有条件的可自办食堂。严禁在宾馆、饭店来客招待,严禁发放整包以上的烟给个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请示镇驻村领导并在报账时予以说明。

二十四、严格执行非生产性支出限额管理。村(居)招待费、车辆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必须控制在镇政府经研究后下达的指标内,如有超额,财政所不予入账。

二十五、严格实行“月清月结”报账制度。村(居)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在当月底到村报账员处汇总,村报账员分类整理好各项支出并填写报销单,经村委会主任确认盖章签字后,登记备查账,然后到财政所审核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次月五号,否则财政所不予入账。

第六部分 债权债务管理

二十六、锁定旧债。要以2011年镇财务审计组认定的数字为准,认真清理核实村(居)历史的债权债务,明晰和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主体,逐笔登记造册报镇纪委、农林水综合服务站、财政所备案。

二十七、严禁借款。对国家干部职工和村(居)干部借款要及时归还,否则在村工资中扣还;以后任何村、组干部不准到村(居)借款;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借款的,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村(居)干部担保方可借款,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村(居)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二十八、建立举债报告制度,严禁新增不良债务。村(居)原则上不得发生新的债务,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将资金来源、支出用途和还款渠道等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告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借款。否则,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执行。

二十九、化解债务。采取“核销减债、清欠还债、降息减债、以资抵债、抵充销债、节支还债、依法冲债、划转”等化债方式,由各村(居)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农林水综合服务站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部分 财产管理三

十、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村(居)要对现有财产物资进行盘查,并与帐面核对,核对不一致的,要查明盘盈、盘亏原因报镇政府批准后调整帐面,做到帐实相符。经核实后的财产物资要确定专人管理、责任追究,重新建立台账。

十一、严格规范公共资源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林场发包等资源出让,闲臵资产处臵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该按照产权政策法规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

第八部分 民主理财

十二、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到5人组成。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居)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十三、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对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村级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十四、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部分 财务公开

十五、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每年初公布村年度财务计划、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每季初7日前公布上季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必须保留15天以上。

十六、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财务公开内容经村支书、村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长、村报账员签名后,及时向村民宣布。

十七、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设臵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十八、财务公开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形式及时间进行监督;各村设臵财务公开意见箱,或村民用手机提出对村民委员会财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由民主理财小组整理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作出答复;上级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部分 财务审计

十九、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由农业局负责。每年由农业局牵头,联合监察局、财政局组成审计小组对全县村级财务进行两年一轮的审计。

十、镇成立由纪检、财政、农林水综合服务站人员组成的村级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管,并进行年度检查审计。

十一、认真做好村级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部分 违纪处理

十二、对违反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国务院第427号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对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对取得收入不出具任何票据或开具非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和不按照规定缴入“村级资金专户”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或缩小村级集体经济债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六、对违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按《广丰县违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部分 附则

十七、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账务管理制度

村(居)

通知 乐山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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