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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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精神药品购入由专人负责,按照“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购用限量标准,在市药监局制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进。
2. 禁止私自或从非制定精神经营单位进购精神药品。
3. 购进精神药品专册登记。进购前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购进后须经主管院长验收签字,交由专人保管。
4. 精神药品专人负责,建立专用帐目。认真记录精神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5. 严格按照处方内容发放,妥善保管精神处方至少三年。
6. 定期由主管院长检查精神药品保管、使用情况。核对后记录在册。
7. 使用精神药品时开具专用精神药品处方,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并签署开方医生姓名。
8. 医院领导亲自把关,定期组织学习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使医院工作人员执法、懂法、守法,管好、用好麻醉药品。
9. 对于精神药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窃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经封存药品、保护现场后,向市药监部门汇报。
10. 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精神药品,一经发现及时报院领导,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国家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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