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_大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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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委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岱林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场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调处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实战调解能力,经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岱林乡大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岱林乡大调解工作制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岱林乡大调解工作制度
为实现全乡大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广大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结合全乡大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1、会议召开形式及时间:
(1)工作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紧急情况需要研究或解决,经报告,由领导决定随时召开会议。
(2)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2、会议参加成员:
(1)每月工作例会,由乡中心组织召开,参加成员是常驻中心部门,各村支部、村委及相关部门。具体包括:综治办、司法所、乡警务室的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矛盾纠纷涉及的各村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乡人民法庭领导参加。
(2)半年领导小组会议,由乡政法组织召开,参加成员是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会议的内容:
总结分析本月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稳定信息;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和解决;上月纠纷调处办理反馈;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4、参加会议成员职责分工:
(1)综治办:负责传达落实乡党委、政府关于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报告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2)司法所:负责将近期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和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报告乡大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预防、调处进行指导,提出建议。
(3)各村及单位:负责将近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汇总报告,制定预防、调处、疏导、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对办结的矛盾纠纷反馈。
5、会议的任务:
分析近期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办法、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关系,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促进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落实;总结分析本乡、本部门稳定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
二、领导接待包案制度
1、乡党委各位委员和乡政府各正、副乡长每周三上午轮流在乡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向有关责任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有关信访案件。
3、积极协调、处理跨地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访案件。
4、遇有特殊信访,乡调处中心、乡信访办做好记录,备好预案,提前向领导汇报情况,搞好约访。
5、参加值班的领导提前安排好工作,主动按轮流接待表到岗接待,因故不能参加接待时,应提前通知乡调处中心和乡信访办。
6、乡调处中心和信访办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领导接待,并负责做好笔录及查办和督办工作。
7、对重要信访问题、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有关领导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协调处理、亲自督办落实,对每个调解案件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三、协调会办制度
1、调处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协调会办制度,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2、各村及成员单位以及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增强合力。
3、对跨地乡、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召集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就该纠纷进行协调会办,及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4、参加会办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职,不推不诿。
5、调处中心对协调会办过程进行督查,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6、调处中心在会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四、听证认证制度
对于一些涉法纠纷、调解不成或不属于调解范围的、以及屡次调解无效,重复上访的纠纷实行听证对话制度。组织听证对话时,应邀请涉及各方利益主体参加,倾听群众意见,现场解疑释惑,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听证程序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针对听证结果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范畴内进行认证。
五、公示公告制度
对涉及赡养、抚养、赔偿、生产经营等民生问题的重大案件,实行在村(居)公示牌上进行定期公告,将调解经过、调解结果等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企业劳资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实行定人、定时、定点、定责、定奖惩等“五定”;建立乡域矛盾纠纷动态管理制度,通过不同的标识识别,进行动态管理,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的公开、公正、高效。
六、督察回访制度
1、乡调处中心指导全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督办全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验收提供有关参数和依据。
2、乡调处中心对接访排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合理、均衡分流至有关村调处中心或相应的职能部门,并督促其进行调处。
3、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的各级领导亲自参加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4、村调处中心对乡调处中心指定调解的纠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结的,乡调处中心应发出督办通知书,要求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尽快办结,必要时乡调处中心可派员督办。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活动,以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定期通报各村、部门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七、考核奖惩制度
1、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社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
2、考核主要内容: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有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案件,有无越级上访事件。
3、村调解中心办公室办应制订相关考核标准和细则,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
4、考核每年一至二次,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八、责任倒查制度
调处中心要根据调解责任制,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向乡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综治办组织责任倒查,提出处理建议,由综治、组织、纪检等部门核实后,对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
2、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解中心办公室向成员提出建议意见。
3、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九、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1、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各种疑问。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3、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体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4、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6、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信访办进行分流处理。
7、每天汇总全天的矛盾纠纷登记情况,做好交接工作,对重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乡调处中心领导汇报。
十、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乡民政局和当事人所在街道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当事人所在街道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乡国土所和当事人所在的村负责调处。
4、拆迁和安臵的矛盾纠纷,由拆迁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所负责调处。
6、医患纠纷由乡卫生院牵头负责调处。
7、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8、涉及可能引发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乡司法所、警务室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9、涉及到群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乡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相关村调处。
10、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乡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村进行调处。
十一、矛盾纠纷调处规则
(一)、调处原则
1、依据法律、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处程序
4、调处准备。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说明回避事项。
5、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并举证,调解员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序、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6、达成协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7、督促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乡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结的当事人要适时开展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十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
1、各村调处中心、各村人民调委会必须要将化解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作为调解工作的重中之中。应将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程和结果,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真实、有效、准确的上报至乡调处服务中心。
2、乡调处中心对辖区内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应即时上报至县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并做好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指导、督查、汇总工作。
3、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涉案1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巨大的纠纷;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经省、市、县相关领导批示转交的矛盾纠纷;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纠纷。
十三、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1、各村、各部门调委会应将当月的纠纷调处情况于每月15日之前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至所属的乡调处服务中心。
2、各村调处中心应将辖区内当月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于每月20日之前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至乡调处服务中心。
3、乡调处服务中心应于每月3日之前将辖区内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情况上报至县司法局基层处。
4、每周五下班之前,各村调处中心应将本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以每周报的形式上报至乡调处中心。
5、各村调处中心每半月应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状况和典型个案以工作分析报告的形式上报至乡调处服务中心,一月两次。
6、乡调处服务中心每月月末应将全乡当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状况以工作分析报告的形式汇总归档。每季度向县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上报矛盾纠纷季度分析报告。
十四、工作衔接制度
乡、村分别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由司法所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履行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能。各综治、司法、信访、公安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同级指导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