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外出办案制度_法院人员外出报备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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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外出办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外出办案行为,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维护审判机关公正执法良好形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涉及到异地办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如需出差办理的案件,由法院统一安排非承办法官办理。

第二条

法官在外出办案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同时严禁变相搞“三同”。严禁本院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报支;严禁以任何名义让当事人承担应自理的各种费用;严禁携带办案无关的人员外出办案,不得借办案之机绕道变相旅游。

第三条

法官外出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同行法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法官外出办案须保持通讯畅通,办案期间如遇特殊、突发情况,或变更行程、延长出差时间等,应及时报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

第五条

法官外出办案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

班子成员和副院长领导干部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

庭长、副庭长外出办案,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一般法官外出办案,须经庭长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跨庭、室外出办案时间在三日以内(含三日)的,如所涉及庭、室为同一个主管院领导,需报共同主管院领导批准;如所涉及庭、室不为同一个主管领导的,需报各自主管院领导共同批准。若外出办案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则需统一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在本省内出开封市办案的,主管领导审批,到河南省以外地市办案的并由主管领导核定出差时间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外出办案审批表》审批完成后,经月带班领导核实,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 外出办案超出核定时间,又没有得到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法官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及时将外出办案情况,以及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汇报至主管院长。

第十一条

建立外出办案监督回访制度,凡是发现违反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或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酌情责令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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