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的对策_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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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的对策

为了完善我国新农合和基金监管制度稳健发展,结合实际问题分析提出如下完善基金监管制度的对策:加强基金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新农合监管体制健康发展。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为了给新农合制度的发展提供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这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各方权益,避免随意性,加强政府责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以及管理、监督和机制规范。首先在新农合基金的拨付上,严格审核用款额度,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滚存使用的管理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节约意识和费用控制意识。其次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档案,健全参合农民信息档案。加强对审核结算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岗位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最后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新农合工作经费足额供给。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庆疗制度的建立,仅靠国家政策的外在推动力,缺乏推行和立法的内在原动力。因此加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责任,才是对基金监管的重要保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滥检查、乱用药问题

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诊断用药,使参合农民享受更多实惠。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基本建立起了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农合制度,但在改革进程中由于财政投入的减少,使相当多公立医疗机构出现了“以药养医”的局面,即在药品市场出现药品价格偏高,甚至奇高现象严重,群众负担较重,在不少公立医疗机构也呈现出了“以药养医”格局。所以,这也正如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所言:以药养医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要么提高政府财政补贴,要么提高医生技术劳务所得,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才能堵住“人处方”,解决“滥检查、滥用药”的现象。同时也要完善现有的门诊统筹制度,让农民广受益、多受益,以缓解新农合住院基金的压力。3 完善新农合基金的结算支付

从基金拨付过程和基金支付角度不断完善新农合的基金结算支付机制。在基金拨付过程中,基金的结算支付由县财政局对基金拨付履行监督管理职权。县财政局通过对专户的控制,管理基金的收支,全部收支都通过银行结算;这样,有利于财政部门和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基金规模、流向的全面把握,有效地避免了基金坐支等混乱现象的发生。从支出的角度来看,新农合基金可以划分为统筹基金(包含风险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统筹基金中扣除风险基金之外的部分可以称之为一般统筹基金,即在不动用风险基金的情况下,只动用这部分基金对参合农民进行医药费统筹补偿。家庭账户基金是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按方案设计存在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应由参合农民家庭各自使用和累计结存的新农合基金。明确政府责任,切实做到以农为本

明确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在推动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仅仅担负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医疗政策,政府财政支持,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等责任,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合作医疗由农民自己组建,理应由农民自己管理,但目前由于合作医疗的基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资助,所以完全由农民来管理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合作医疗统筹应由地方的人民政府参与管理,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委员会来负责协调、制定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快速建设新农合的信息化平台,同时成立由主管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新农合实施细则和聘用、监督、罢免专职的经办机构人员,并与基层乡村干部协调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和服务。对新农合的目标重新定位,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应该定位于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而不仅仅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将“保小病”和农村预防保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彻底的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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