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_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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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根据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项目施工中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一般规定:(1)在集团公司内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2)爆破单位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并持证上岗;(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作业;(5)爆破作业人员及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参加保险。第二条 爆破施工单位:(1)爆破施工单位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 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中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2)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在施工中设立爆破物品仓库的单位,还应设有爆破物品保管员、押 42 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运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单位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贮运、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4)处理本单位爆破事故。第四条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①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②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爆破规定的;

③爆破可能会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④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⑤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阻塞的;

⑥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⑦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⑧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⑨未按爆破规程有关要求作好准备的。

(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遇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3(4)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6)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

(1)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4)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工作总结;

(6)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7)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六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2)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3)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4)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5)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爆破班长其职责:

44(1)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2)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3)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物品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4)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爆破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第八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第九条 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物品,不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物品如数及时交回爆破物品库。第十条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十一条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十二条 爆破物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45(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物品;(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三章 爆破物品的购买

第十三条 购买爆破物品时应持证购买;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直接向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物品;第十五条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单位,其所需爆破物品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供应;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装卸、运输与押运

第十六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2)有专人在场监督;

(3)应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4)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

(5)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物品;

(7)装卸爆破物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物品;

(9)装载爆破物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10)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46(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特殊情况下同车运输必须经爆破主管领导批准,且雷管等爆破器材必须装在专用保险箱中,具体参照爆规GB6722-2003执行。

第十七条 爆破物品的运输:

(1)购买爆破物品的单位、项目,应凭有效的爆破物品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省内运输的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内,按指定路线运输;(2)爆破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量与质量是否相符,否则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3)汽车运输爆破物品;①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②出车前,机运负责人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物品”;

③由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④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大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⑤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⑥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⑦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⑧车上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牌; ⑨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4)汽车运输爆破物品的押运:

①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输爆破物品的性能; ②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③按指定路线行使;

④车用帆布覆盖,并设立明显标志;

⑤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5)人工搬运爆破物品:

①在夜间或隧道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②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装在衣袋内;

③领到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④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物品,不应携带爆破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⑤一人一次运输爆破物品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第五章 爆破物品的贮存与仓库管理

第十八条 爆破物品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物品仓库内;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贮存爆破物品时应设置爆破物品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

贮存爆破物品;第二十条 爆破物品仓库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2)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3)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爆破物品仓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

②在库区周围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③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④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2)爆破物品仓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3)爆破物品仓库的照明

①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采用自然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②电源开关和熔断器,应设在库房的外面,并装在铁制的配电箱中; ③采用移动试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贮存: 爆破物品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物品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49(2)爆破物品包装箱底部,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3)爆破物品码放,应留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物品包装箱与墙壁距离应大于0.4m;

(4)爆破物品的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应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第二十三条 爆破物品库房的管理:

(1)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2)进入库区严禁带烟火和其他引火物;

(3)进入库区严禁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5)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6)爆破物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易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六章 爆破物品的收发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收发应遵循下列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破物品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2)应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对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物品,不应发放使用;(4)爆破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0(5)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物品,只准许整箱(袋)发放,需要拆箱时,应在库外进行;

(6)爆破物品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第七章 装药工作的规定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五条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物品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物品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第二十七条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照明:

(1)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2)在上述条件下,如却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3)爆破装药现场不应采用明火照明;(4)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物品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第二十九条 人工装药:

(1)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2)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51(3)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4)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第八章 爆破警戒与信号

第三十条 爆破警戒: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线外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2)爆破警戒范围按设计确定;(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第三十一条 信号: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九章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①确认有无盲炮;

②露天爆破现场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③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被破坏,炮烟是否排除。(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包;(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现场,将残余的爆破物品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现场无残留的爆破物品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第十章 爆破现场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爆破、爆破物品销毁以及爆破物品仓库以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第三十五条 各种爆破物品仓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爆破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53 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第十一章 爆破总结

第三十七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第三十八条 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1)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2)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3)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九条 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在爆破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标准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奖惩具体按集团公司奖惩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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