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_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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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和雇佣短期合同工管理程序,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杜绝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招用外来施工单位或雇佣短期合同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佣,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外来施工单位或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及健康。

第三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营业执照具有要施工的经营范围。

2.具有施工许可证。

3.具有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书。

4.该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5.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具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6.该施工单位外来劳动力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以上手续完备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五条:双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全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六条:招用短期合同工,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1.招用外来的劳动力即为短期合同工,必须到劳资处取外来人员就业卡(证)。

2.上岗前必须由用工部门、施工单位分别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安环处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发放“厂内短期合同工安全操作证”。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短期合同工(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和安环处发放的“厂内短期合同工安全操作证”二证齐全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短期合同(指三个月以上)必须到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第七条:全厂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外用施工单位及雇佣合同工,必须及时向安环处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安环处随时可掌握全厂外用施工单位和短期合同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外来施工单位、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档案,以便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短期合同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甚至处罚,处罚金额,据违规情况而定。

第八条:安全协议签订后及施工前,各部门将外来施工单位和短期合同工的具体资料报安环处审定,而后办理安全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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