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小锁)(优秀)_村级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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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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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群众团体,区、市驻海原各单位:
《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
抄送:县人大办、政协办及各领导,存档
校对:马运选
共印120份
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级事务
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宁党办发„2010‟73号)和《中卫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卫党办发„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农村开展建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目标,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切实保障
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村务办理和村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乡镇纪委指导为主。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参与监督能力和财会、管理知识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等。
(三)资格回避。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等不得列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四)选举与任期。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待村“两委”换届选举后,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酝酿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备案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5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参加有效),由村民代表选举,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五、职责权限
4、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民主议政日 ” 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配合乡镇纪委对村干部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六、监督制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政村先行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工作面,确保稳妥有序推进,顺利完成选举工作。
三要分步推进。各乡镇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宣传动员,12月10日前完成选举工作并总结上报。
四要督促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督导力度,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各乡镇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乡镇纪委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各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要总结验收。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以积累经验,推动工作。各乡镇要将工作总结及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