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_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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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应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

二、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待报告出来后进行,但不得超过二周;

三、讨论由科主任或其他负责医师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教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应记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中;

四、死亡病例讨论要有死因分析和经验教训记录。

1、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设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到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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